关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收费 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收费
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本院各部门、各人民法庭:
《关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收费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本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关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收费
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十条举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低增效突破年”活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必须应用尽用。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条 【小额诉讼的程序案件受理费】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案件立案时可以不预收诉讼费,庭前撤诉的免收诉讼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按照每件10元的标准收取诉讼费。
第三条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除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及法律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四条 【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立案时减半预收诉讼费,裁判生效后依法收取最终诉讼费。
第五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