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特辑】扎根基层 敬业奉献 ---老河口法院洪山嘴人民法庭兰大兵同志事迹
兰大兵,男,1969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91年在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参加工作,先后在竹林桥法庭、薛集法庭、仙人渡法庭、孟楼法庭、光化法庭、赞阳法庭、洪山嘴法庭等基层法庭从事民商事审判。2017年9月被任命为洪山嘴人民法庭负责人。2013年度被评为市法院办案能手,2014年被评为市法院优秀公务员,2017年所负责的的洪山嘴法庭被湖北省高院授予省法院系统“示范法庭”。
洪山嘴镇是本市经济重镇,企业较多,近几年受产业调整大环境影响,企业不同程度出现债权债务纠纷较多。兰大兵到洪山嘴法庭后,首先深入辖区十几家企业调查研究,与企业建立对接机制,分析企业债权债务产生原因,盘活企业资金。例如在审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湖北江山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江山重工是辖区的军工国企,兰大兵主动深入企业核对账目,将法律关系向国企耐心细致释明,经过近十天的账目核对,将双方企业八年近7000万元的业务往来一一查清,最终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案件顺利调解结案,江山重工领导对兰法官服务企业的敬业精神,给予高度肯定。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兰大兵见到不少赢了官司却输了亲情,公正裁判后矛盾升级的情况。他不断地思考,如何更大限度做到案结事了。他发现,群众踏进法院的大门,要的不仅是对自身是非对错的一个公断,也期待着纠纷能从根源上得到化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不应当单纯地把自己定位为公正的裁判者,还应当是耐心的倾听者与温和的引导者。在这样的思考中,把刚性的法律条文和社区组织调解、法庭调解相结合,既解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当事人的心结,这成为他办案的首要选择。例如,在2017年7月,他办理的一起赡养案件,利用巡回审判、送法下乡活动,通过基层村委会一起做当事人工作,不仅解决了老人赡养问题,同时也化解了当事人子女的辍学教育问题,得到了当地老百姓的交口赞誉。
为打造“平安校园”共建平台,他定期到校园开展“法治进校园”主题活动,积极进行法律知识普法宣传,切实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十六年的审判生涯中,兰大兵接触最多的是普通基层群众,也有企业老板,对于处于纠纷中的他们,兰大兵真切地体会到,法官仅仅给予他们法律层面的公正还远远不够,还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他们减少打官司的奔波与煎熬,使他们感受到被理解、被尊重,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关爱。“法官多做一点,多说一点,多提前一天结案,当事人就可能减少长年累月的痛苦和焦虑”。在这信念的支撑下,兰大兵对于能上午解决的问题决不拖到下午,能一次解决的决不让当事人跑第二趟。例如:2017年3月,朱某、张某、杨某等四户农民诉枣阳海源公司香菇种植合同纠纷案,兰大兵在立案后第三天驱车200多公里找到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四案合并审理调解,并从保护农民切身利益进行法律释明做被告工作,终于使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成功将四户积怨数年矛盾的案件调解。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几户农民一致赞扬法律的权威高效。正是凭着这样一种精神,兰大兵同志多年来默默地奋战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脚踏实地地履行着一名法官的神圣职责。
改革发展的大潮,对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形成强烈冲击,工作和生活中的利益交换趋势越来越凶猛,几乎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审判工作中的托人说情、拉关系、走后门很多不良风气不同程度的存在。“打官司、要托人”也成为许多当事人的诉讼心理。但兰大兵同志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在一次又一次的送礼请吃、给好处面前,始终不为所动,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时刻牢记着中政委下发的“三条”禁令、最高法院规定的“八不准”纪律,抵制住了诱惑,经受住了考验,以洁身自好的实际行动,保持了人民法官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严肃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十多年来,兰大兵同志就是这样恪守着一个法官的职业操守,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官的光辉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