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法院扣押财产,你摊上大事啦!
“陈法官,我申请法院扣押的财产现在有人变卖,请你们来看看,怎么办?”有人私自变卖法院扣押财产?这可是大事!
徐某为一窑厂老板,主要经营生产红砖。经营期间,齐某向徐某提供生产红砖所需燃煤,徐某分别于2016年6月4日、6月12日向齐某出具欠条两张,共计78700元,并承诺于2016年6月15日付清煤款。约定时间到了,齐某多次催要欠款无果,于2016年9月1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徐某支付燃煤款78700元;同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徐某位于老河口市成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的40万块红砖予以扣押。
老河口法院于2016年9月1日做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徐某位于老河口市成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的40万块红砖予以扣押。9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齐某诉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徐某支付原告齐某燃煤款78700元。被告徐某于11月7日签收民事判决书,表示不上诉,但至今未兑现欠款。
11月14日上午,原告齐某发现有车辆在拉运申请法院被扣押的红砖,及时打电话通知办案法官。老河口法院洪山咀法庭庭长陈文彦接到当事人的报警电话后,立即带着两名法警赶往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对现场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以案释法,成功阻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发展。
法官释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