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法院助力农民工领取劳动报酬
时间: 2019-03-05 14:36
来源: 省高院宣传处
原告常某某、杨某于2017年5月至12月在安徽芜湖为被告王某所承包的桥梁工程从事建筑劳务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天190元。工程结束后,王某未按约定向常某某、杨某支付工资,多次催收无果,常某某、杨某诉至法院。因本案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四处打听联系到王某,王某本人在外地,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王某将拖欠杨某的全部劳动报酬3668元转入我院涉案资金往来账户,并委托其妻子将拖欠的常某某部分劳动报酬3000元交至法院,承诺所欠下的剩余款项将在2019年7月31日前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