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人获刑!老河口法院集中宣判电信网络犯罪案件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老河口法院于2024年4月30日开展网络犯罪关联案件集中宣判活动,20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其中,19名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1名被告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集中宣判的20名被告人明知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结算工具,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构成犯罪。
集中宣判后,法官向被告人进行了释法教育,希望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20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帮助行为是实现犯罪目的的纽带,同样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提高防范意识和警惕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短信,不轻易透漏自己的个人信息,对犯罪分子的各种“套路”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考,不被所谓的“高价收卡”“转账提现赚提成”冲昏头脑,谨防上当受骗,避免沦为犯罪工具人,一旦触犯法律,必将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