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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法院以刑事制裁手段保障民生、维护民利

时间: 2016-07-11 17:26

“首例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首例校车超载危险驾驶罪”、“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 ……这些新类型案件的审结,成为2016年以来老河口法院以刑事制裁保障民生、维护民利的工作亮点。

【案例一】被告人方某某2014年3月承接了该市某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方某某收到工程款共计36万余元。2014年底工程基本完工,经核算方某某共需支付十名工人工资336099元,已支付174025元,拖欠16220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方某某以项目部未结算为由,分别向10名工人出具欠条共162200元。此后方某某关掉手机,外出不归。10名工人讨薪无果,遂到该市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方某某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监察大队在调查后,依法对方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以短信方式通知方某某配合调查,方某某均未回复,也未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11月12日,老河口市公安局以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11月20日在东莞火车站将其抓获。

该案起诉到老河口法院后,被告人主动兑付了651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2015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小型客车载其妻子(幼教)和29名幼儿园学生从位于薛集镇某幼儿园出发,送学生回家,途中被巡逻警察检查发现该车严重超员。警察随即将王某带回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经查,王某驾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核载9人,实际载客(幼儿)29人,其他驾乘人2人,超载率达244%。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三】2016年6月27日,老河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自诉人朱某某诉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支付原告朱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68549元的义务,其拥有一台捷达轿车,并多次带家人到桂林、武汉游玩,到高消费餐厅进行高消费,致使自诉人朱某某有病不能治疗,生活极度困难,其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理过程中,周某某主动兑现82579.32元,并取得朱某某谅解,7月1日,法院对周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今年以来,老河口法院对“恶意欠薪”、“拒执犯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以法律手段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保障公民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以刑事审判的强制力培育公民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将依法治国理念落实在审判工作中,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