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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㊱|破解租赁经营遗留难题,企业债权有了着落!

时间: 2021-08-04 17:02 来源: 老河口法院

根据当时政策精神,老河口市某卫生院(下称卫生院)于2002年按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将卫生院下属分院不动产及设备有期限地租赁给第三人陈某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的租赁费用。陈某租赁经营期间,与襄阳市某医药公司(下称医药公司)签订了药品购销及质量保证协议书,由医药公司为其提供药品。

时至2017年,国家对医疗机构实行改革。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卫生院根据要求对下属分院租赁经营权进行回收,并与陈某办理了财产清理移交手续。租赁经营权被收回后,陈某与医药公司的合作相继终止,由于经办人员变动,双方未对之前的买卖债务予以及时结算。

直至2021年6月,医药公司久未收到欠款,遂将卫生院诉至老河口法院,要求其承担下属分院的债务近12万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兰大兵及时开展了案情调查,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得知纠纷产生根源后,兰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将陈某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陈某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

案件办理过程中,三方各执一词。陈某称需要与医药公司进行对账;医药公司则提出,应当由卫生院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公司的权益;而卫生院认为,卫生院与陈某已经就租赁经营期间的债务做了明确约定,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为了打破案件僵局,兰法官一边抓紧捧着相关法律法规反复研读,一边与办案干警深入探讨纠纷化解方案。没过几日,胸有成竹的他再次组织“三方调解”,通过法律释明、政策解读、法律关系梳理等一系列耐心细致的工作,医药公司、陈某最终放下争执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陈某分期偿还医药公司的医药款共计105000元。至此,医药公司的债权终于有了着落,也避免了公共医疗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陈某的诚信经营理念也因此更加牢固。三方握手言和,并对办案干警的耐心调解表示感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