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⑨|老河口法院首张“预拘留、罚款通知书”来了!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
但拒不履行且转移财产?
近日
老河口法院对某企业发出首份
“预拘留、罚款通知书”!
发出“预处罚通知书”的目的是对被执行人起到告知、提醒作用,并没有法律效力,正式的处罚决定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口头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效果有限。预处罚通知书是以正式法律文书形式将口头警告书面化,以预留空间的方式,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极大增强了执行威慑力,能够有力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某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时,未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老河口市民防部门遂向该公司送达了《关于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该企业既未办理人防结建审批手续,又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市民防部门遂作出处罚决定。此后,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市民防部门向企业下达催告通知书后,其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遂申请老河口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追缴该企业应按法律规定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10余万元。
老河口法院经依法审查,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该企业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老河口法院拟决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遂对该案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考虑到一方面要将案件办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另一方面为企业主动履行义务留足空间,更好地督促该公司配合执行工作,老河口法院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向该企业送达了预罚款通知书,同时向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送达了预拘留决定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仍然不履行义务或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法院将依法实施拘留、罚款措施。
通知书送达后,老河口法院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全力保障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努力促成案件执行和解。该企业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最终确定对申请执行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分三期付清,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目前该企业已经将第一笔案款50万元汇入老河口法院执行款账户。
法官解析:
何为“预处罚”?与常规的处罚相比“预处罚”有什么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或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对该被执行人或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常规的拘留或罚款决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虽然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但却没有回旋余地,有时反而会加剧恶化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的经济状况。预处罚是以预留空间的方式,向相关责任的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发出“惩戒预警”,划定“红线”,指明“出路”,威慑性甚至会超过实质处罚的效果。
老河口法院此次采取向被执行人送达预拘留、罚款决定书的措施,就是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发出的最后警告,刚柔并济、惩教结合,既是对民诉法规定的有力贯彻执行,又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化运用,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