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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世家庭散 子女为遗产闹上法庭

时间: 2017-01-19 11:09

父母相继离世,母亲留下一纸遗嘱,将其全部家产都给小儿子继承,长子长女以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弟弟告上法庭。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长子长女:“父母的遗产子女应共同继承”

父亲高某某、母亲田某某共生育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已故)四子女。两位老人相继去世,遗留有抚恤金、40000元存款和位于湖北江山机械厂家属楼面积为57.10平方米住房一套,但上述遗产由被弟弟高某丙据为己有,严重侵犯了其他兄妹的合法权益。同为父母的子女,其遗产应该共同继承。

    弟弟:“母亲留下遗嘱写明了继承人”

父亲去世前曾于1996年5月说过要把财产留给我。2004年2月20日,在湖北江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社区管理中心调解主任刘某某、调解员段某某的现场见证下,由调解员王某某代书,母亲立下遗嘱,明确决定将存款40000元、位于湖北江山机械厂家属楼面积为57.10平方米一套房屋由我继承。而且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随我生活,由我照顾。父母离世后,大哥为争遗产多次来辱骂、恐吓,社区居委会、派出所也做过多次调解,基于兄弟情谊,我愿意将自己继承的财产分出去一部分,但他们要的太多,我接受不了。

法院释理:

本案中高某某与田某某遗留的40000元存款及位于湖北江山机械厂家属楼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某去世后,上述财产的50%归田某某一人所有,另50% 是高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享有继承的权利,在继承遗产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故上述财产的50%作为高某某的遗产由田某某、原告高某甲、高某乙、赵某(因高某丁死亡,其子赵某转继承)、被告高某丙继承,即:原告高某甲、高某乙、赵某对上述财产享有份额分别为10%,被告高某丙对上述财产享有份额为70%。

    因本案中涉及的房屋,原、被告已协商价格为40000元,由被告高某丙购买,该房屋所有权归被告高某丙享有;扣除田某某生前医疗费、陪护费及高某某、田某某死亡后,被告高某丙支付的丧葬费、包席餐费等相关费用,法院判决如下:高某某、田某某共有的位于湖北江山机械厂家属楼面积为57.10平方米的一套房屋,归被告高某丙所有;被告高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分别支付原告高某甲、高某乙、赵某继承款项6406.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