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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失信”与“失能” | “法官,我不是不履行,是暂时无力履行”

时间: 2025-05-21 15:10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失信”与“失能”是被执行人常见的两种形态。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要注重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对确无能力履行义务的,不纳入失信名单。

通过精准区分被执行人形态,老河口法院灵活运用执行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对“失能”被执行人给予合理的包容乃至帮扶,从而取得良好的案件执行效果。

2021年,张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婚生子小张由李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给付李某600元生活费直至小张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2025年1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支付2024年生活费。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张某收到文书后主动来到法院,向执行法官表明有支付抚养费的意愿,但目前不具备支付能力,并向法院提交了佐证材料。

为尽可能全面掌握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状况和家庭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启动网络查控程序,另一方面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开展走访调查。综合调查得知,2009年,张某在深圳某建筑工地工作时,不慎摔倒使其腰部受伤,造成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经老河口残疾人联合会鉴定为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叁级。且张某为农村低保人员,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最终,法院综合审查后认为,张某作为一名“失能”被执行人,目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确无力支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将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家庭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李某表示谅解张某的特殊困难,可暂缓对张某的强制执行与失信惩戒措施。

坚持在执行过程中区分好“失信”和“失能”,应当扎实开展走访调查,仔细甄别被执行人真实生活情况,从而在执行个案精准施策,方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