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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莫当“两卡”犯罪“工具人”

时间: 2021-09-27 14:49 来源: 老河口法院

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

利润可观

足不出户就能赚钱

干不干?

如果有人向你提出这种赚钱的主意

请立即打住

因为这很可能涉嫌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

“两卡”违法犯罪!

案情回顾

刘某通过网络加入多个“对公账户交易群”,从中了解到倒卖对公账户可以获利,遂开始买卖对公账户。刘某以人民币21.7万元的价格收购20余套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在明知他人可能将这些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加价售卖给他人。经查明,刘某出售的对公账户属于实施诈骗的一级账户,有六起诈骗案中的诈骗资金直接汇入这些账户中,支付结算金额达82.813万元。

老河口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任何一宗电信网络诈骗,都离不开信息流(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洗脑)和资金流(通过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转账)两个要素,而信息流和资金流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手机卡和银行卡。所谓“两卡”也就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许多人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大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

切莫心存侥幸

参与非法买卖“两卡”

该行为害人害己祸患无穷

坚决开展“断卡”行动

杜绝“两卡”犯罪!

 

划重点!!!

0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做到不出租、出借、出售相关工具。

02.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03.一旦发现买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的不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好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