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 抖音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家暴证据标准明确!任何时候,请勇敢说“不”!

时间: 2024-12-10 11:24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下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九部门联合发文

明确家暴证据标准

让家暴不再“可怕”!

请勇敢向家庭暴力说“不”!

案例回顾: 近日,老河口法院光化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后,仅原告的代理律师到庭,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双方出庭应诉情况后,法庭认为原告王某作为能够明确表达自己意思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悉开庭时间的情况下,未向法院提供任何书面意见、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经询问,王某代理人遂向承办法官说明原委:“她未能按时参加诉讼,一方面是工作原因,另一方面也有内心恐惧,她丈夫有家暴......”并向胡琼法官展示了其家暴受伤的照片。看着一张张清晰的受伤照片,胡法官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如果符合条件的话,你们可以尽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们即刻准备!”

收到申请后,胡法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综合王某提交的受伤照片、门诊病例、诊断证明书、聊天截图、接处警证明等证据及法院对被告贺某某的询问笔录,足以证实贺某某存在酗酒殴打王某、向王某近亲属发送骚扰短信等过激行为,上述证据符合《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关于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王某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贺某某殴打、辱骂、猥亵王某;禁止贺某某骚扰、跟踪王某及近亲属。”

之后,胡法官前往贺某某住所,向贺某某当面送达了人身保护令裁定书,并当场对贺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释明违反禁令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同时,也将裁定送达了当地的派出所、村委会和妇联等相关部门,请求各方积极协助执行,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以实施。

“结案不是重点,事了才是目的!我们依然要时刻关注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胡法官如是说道。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受害者抵御家庭暴力的司法利器之一,为反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来都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威严的裁决、坚实的护卫,一旦作出,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若受害人受到家暴要及时向人民法院等机关寻求帮助!对于施暴者,我们将及时依法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会根据情节轻重,受到训诫、罚款、拘留等惩处,构成犯罪的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基本证据条件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8种辅证类型

同时,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内容等

聚焦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意见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明确8个有关部门职责任务

为切实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