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⑬|这份判决,让患病一方在婚后更有保障!
婚后不久妻子患红斑狼疮
丈夫不理不睬
且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小水、小月于2013年经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月因感冒发烧,脸上起红斑,于2016年11月在医院检查时,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后小水以双方感情破裂,于2018年、2019年诉至老河口法院要求离婚,均被驳回。之后一年多时间,小水在外务工,小月在家由其父母帮助下继续治病。小月患病期间,小水漠不关心,经济上不予帮助,后小水以小月婚后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无法生育子女为由,遂再次向老河口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老河口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扶养费60000元和经济帮助费用2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本案中,婚后双方未同居生活,缺乏感情交流,在原告于2018年、2019年向法院两次提出离婚后的二年多时间,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不可能有实质性改善,同时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患病缺乏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病情尚未治愈仍需继续治疗,每月需支付 9百元左右的医药费,而原告每月7千元左右的收入,有一定的负担能力,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供经济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符合上述要求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即产生,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及结婚时间的长短为条件。本案原、被告双方虽未同居生活,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患病支出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8万余元,该笔费用原告并未承担。因被告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正常收入来源,故原告应当对被告履行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受法律的约束。相互扶持、互相照顾是夫妻相处之道,也是缔结婚姻的基础,两个人结为伴侣应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坎坷挫折,在对方遇到疾病困苦的时候应互相帮助、不离不弃,不能漠视配偶的需求,更不能实施家庭冷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