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安全生产,“责”无旁贷!
在建筑工地,如果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势必会带来安全隐患。那么在施工场地务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定该由承建商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回顾
徐师傅时为一栋在建小区的水电工人,在骑车经过小区时,不慎被落下的钢管砸到头部,导致徐师傅严重受伤。后徐师傅与承建商协商赔偿无果,遂诉至老河口市法院。
原告:承建商在施工期间没有对在建工程进行合理、到位的安全管理,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原告作为一名建筑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帽,且在有其他路径可以通行的情况下仍经过该危险路段造成损害,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的加重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那么此事究竟谁担责?
老河口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原告被钢管砸中头部,引发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纠纷,系特殊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赔偿主体为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本案被告系该地产项目的承建单位,作为在建房屋的管理人,其有责任对在建楼房的安全进行管理,使之具备应有的安全性,但被告未充分竭尽安全管理注意义务,致使在建楼房上的钢管坠落将路过的原告砸伤。被告具有重大过错,承建方应承担80%的责任。
原告系上述地产在建项目雇请的水电工,作为经常从事水电工的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注意安全事宜,在施工区域时刻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原告在驾驶电动车路过危险路段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被楼房掉下的钢管砸伤。原告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建筑工地往往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故施工人在施工的同时,必须做好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等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受害人自身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若因受害人自身过错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其应就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发生或扩大承担责任,在法律效果上则相应地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在施工时应尤其注意安全,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