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认定结果有疑问?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根据公诉人的申请,传侦查人员陈某某出庭作证。侦查人员陈某某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这是2017年9月25日上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幕,在诉讼参与人员的见证下,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签署了出庭作证保证书,随后在庭审中接受了公诉人和辩护人及被告人的发问,就案件事实及出警情况进行了说明。
案件回顾
本次庭审为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从襄阳载三名乘客返回老河口市,沿新31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本市仙人渡镇李家染坊村路段,因车速快、视线差,当其发现蔡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低速货车时,避让不及,在中心线附近致小轿车左侧与货车左后角相挂,造成其本人和坐在轿车驾驶员后面位置的董某受伤。周某某停车后,其车上乘客报警。后董某及周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蔡某某负次要责任。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提出异议。
为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符合法定程序,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两个目的对侦查人员进行了交叉发问。侦查人员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依据,并向法庭说明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并就案发后出警的情况向法庭做了说明,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此次庭审是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具体举措。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首次启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不仅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公开、公平,同时让侦查机关充分认识到取证程序合法与实体并重的重要性,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和司法理念的转变进行了一次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