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通信设施“垄断协议”?法院:无效!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而垄断则是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本期重点:小区内的通信设施在小区交付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某通信设施建设公司与小区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小区内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由该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条款,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亦侵犯了业主其他通讯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应属无效。
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商与A通信公司签订《通信管网建设服务协议》,约定由该通信公司承接某小区内通信管网建设,其所有权归A通信公司所有。A通信公司在对小区内通信管网日常巡查检修时发现B运营商私自占用通信管网致使A通信公司无法加设宽带给其造成损失,A通信公司遂诉至老河口法院,要求B运营商排除占用妨碍,并赔偿占用损失。老河口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A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支撑5G网络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任何企业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等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电信运营企业依法提供电信服务。住宅区、商务楼宇…重点场所通信配套设施(管道、暗管、槽道、墙壁吊线等)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向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开放,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用户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权。
本案中,小区内的通信管网设施属于公用设施,其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原告A通信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通信管网建设服务协议》中关于管网建设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约定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所有权,该约定违背法律法规,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