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派出所+村委会,联动和解化干戈!
刑事新“枫”景
近日,老河口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中,多方联动共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质化解了双方矛盾,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观摩庭审,为基层化解邻里纠纷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2023年10月,温某生与同村村民李某、温某楼因土地地界问题产生争执,三人在耕地里撕扯。温某生一时激动,将温某楼、李某打伤。经鉴定,两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公安机关多次组织调解未果。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温某生提起公诉,温某楼与李某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温某生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诉讼过程中,温某楼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表示将继续参加诉讼,此时双方的土地争议仍未化解。
承办法官汪丹丹考虑到,该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如果只是了结案件,无法消除双方积怨,既会影响到邻里关系,还可能会使问题反弹,再次出现。于是来到温某生所在村组,希望双方能够坦诚交流、友好协商。同时因村干部、当地派出所民警更加熟悉村子和案件的情况,汪丹丹法官遂邀请一起进行调解。
在对村子进行走访、询问附近村民、查阅资料后,汪丹丹法官查明双方争议的土地确属温某生。于是,一行人来到了李某、温某楼的家中,了解被害人一方诉求、消除疑虑、释法说明,并拿出事实证据,引导其理性对待赔偿,让被害人形成了较为合理的赔偿意见。最终,经过办案团队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该案为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中的一次成功实践。老河口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在薛集法庭公开审理,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村干部旁听观摩本次庭审全过程,该案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温某生适用缓刑,温某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庭审结束以后,承办法官结合自己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向观摩人员分享了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的经验和感悟。引导村干部在遇到邻里纠纷时,应采取组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多换位思考,让理性取代冲动,善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近年来,老河口法院在办理因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等引发轻伤害案件时,善于广泛运用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积极修复当事人关系,努力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的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