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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尺
——校准民法认知“取直线”

时间: 2024-11-21 15:29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民法典涵盖了百姓“衣食住行”“投资兴业”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饱含满满人间烟火味。然而,统一法律适用从来都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为此,我们试图用几个民事裁判案例“说话”,谈一谈对民法认知的“取直”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乎“衣食住行”的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民事裁判的准线在哪里?

下面请看一则物业合同纠纷案例:

某地丙房产公司与乙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委托乙公司负责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某小区一直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而后,甲取得该小区某商品房产权。因甲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乙公司诉至法院,甲以乙公司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前期物业合同》无效,其无需支付物业管理费。

此案中,若认定《前期物业合同》无效,法院“一纸判决”可能着实让该小区不少业主“拍手称快”。可事实上,若前期物业因合同无效退出小区,小区将呈现暂时没有物业服务的“真空”状态,不仅业主们苦不堪言,物业未收回的服务费如何追索也成了难题。

回到问题,我们的答案是:努力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这就要求我们“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对社会生活有深刻理解、对公众情感有准确把握,坚持底线、秉持良知,在是与非、宽或严自由裁量空间内,确定更好的处理方案,从而作出恰当的选择裁判,最终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回到案例,经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一审法院驳回甲反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显然,法院裁判在维护稳定、呵护民生方面取得了更好效果,亦有利于更大范围内的法律统一适用。

第二个问题,如何从鸡毛蒜皮的民事个案中把握这条准线?

下面请看一则离婚纠纷案例:

闻某与沈某婚后生育沈甲(患有自闭症)。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二人分居,沈甲由沈某主要照顾,后由二人轮流照顾一年后,闻某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令沈甲由沈某抚养,其愿意每月承担足额抚养费;沈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身不具备抚养条件,沈甲由闻某抚养更为有利,其愿意支付足额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闻某和沈某多次强调自身客观困难,自始至终并未考虑保障沈甲合法权利,对闻某提出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回到问题,我们给出的答案是:“如我在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小案”,看似鸡毛蒜皮,却关系民心向。须时刻牢记,裁判是否公正,“感受”的主体只能是人民群众,“如我在诉”的“我”,不是“小我”,而是“大我”,不是裁判者自己,也不仅是个案中的当事人。

回到案例,闻某和沈某自愿离婚,且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似乎“不顺人情”。然而本案中,沈甲患有自闭症,较其他健康未成年人而言,沈甲的学习、生活,特别是在心理上需要父母更多的陪伴与呵护。闻某和沈某反复推卸应由二人承担的责任,拒绝在离婚后抚养沈甲,无论是人伦情感上,还是法定义务上,二人行为均系不当,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说,法院判决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保障了沈甲的合法权益,更符合人民群众的善良意愿。

第三个问题,行政机关如何共同推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以下是一则政企合作纠纷案例:

某市某区政府通过公开招商,与民营企业某公司订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投资3.2亿元对该区两地块实施土地整理。协议订立后,某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用于该项目。后区政府向某公司发函称,以上协议违反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终止履行以上协议。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终止履行协议函无效,并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区政府所提及两份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未对本案所涉协议明令禁止,区政府以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相关协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发出的终止履行协议函不产生解除合同效力,遂作出民事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回到问题,我们的答案是:有个“约定”。民事领域看似和行政机关豪无联系,然而事实恰好相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日益迫切需要,给行政机关“约定”了三件事,以共同促成“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首先,民法的核心要义在于维护意思自治,民法典强化了行政机关尊重和不侵害民事权利的消极义务,即尊重民事主体对自己生活、对自己法律关系的安排。其次,民法当事人在需要实现权利、厘清责任之时,行政机关必然是至关重要的协助力量第三,源头治理、避免纷争。除了共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职责外,其实还有一层含义,就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是潜在的民法当事人,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上更需要“抓前端、治未病”。

回到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对待涉案企业与区政府,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相关规定,同时也给行政机关打了“预防针”。即在签订民事合同前,行政机关要注重合同审查,既要避免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亦要避免合同违反政府内部财政纪律、相关文件精神等管理规定,从而为政府践诺守信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