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挂着氧气瓶躺在床上,还要支付经济补助金?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道扬镳,如果一方经济困难,难道另一方一定要支付补助金吗?近日,老河口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女),68周岁;赵某(男),79周岁;双方于2005年左右经人介绍成就“黄昏恋”,后办理结婚登记。由于两人均为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24年7月,张某向老河口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以自己无居住房屋、经济困难为由,要求赵某支付经济补助金50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赵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一份,称同意离婚,但自己已患严重疾病,卧床不起,只能靠氧气瓶输氧才能存活,平时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自己,无能力支付经济补助金。
为了核实情况,法官分别来到张某、赵某家中,进行调查。经查,原告张某依靠退休金维持其生活,并与原配偶孕育有子女。被告赵某确实患有多种疾病且无法治愈,卧病在床,需要靠人工呼吸机进行输氧。
法官现询问了赵某的意见,考虑到赵某的情况,认为调解是最好的解决方式,既可以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又能减轻诉累。于是多次和张某沟通,希望张某考虑到被告已卧病在床,自身都需要子女照顾,且医药费高昂,也无经济能力支付,能否放弃支付经济补助金这一请求。但张某拒不松口,坚决要求被告赵某支付经济补助金50000元,一分钱不能少。
在多次调解无果后,法官依法作出了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离婚均无争议,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支持原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张某主张的经济补助金,判决认为被告赵某年岁过高,身患重病,卧病在床,靠子女照料起居生活,无经济能力负担经济补助金,故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该项诉请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补助金是《民法典》对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但该规定不应滥用,也要考虑双方实际情况。本案中赵某因卧病在床,无法负担经济补助金,判决不支付经济补助金是基于公平公正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