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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还是合同,一字之差,足疗技师与养生会馆对簿公堂

时间: 2017-11-28 14:53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前世五百次擦肩,换今生一纸合同。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爱恨情仇”简直可以写一部电视剧了。

       秦某某于2015年经同事饶某某介绍到老河口市某某养身会馆(以下简称“会馆”)担任足疗技师,从事足疗工作。该会馆为秦某某制作了工作牌,并对秦某某进行考勤。会馆于每月15日左右将薪酬通过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秦某某银行账户,薪酬根据其给顾客提供服务项目所得按比例计算。2017年2月,秦某某不慎滑倒造成左侧髌骨骨折,受伤后就未去上班。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但双方在秦某某工作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随后,会馆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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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议庭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老河口市某某会馆与秦某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秦某某自2015年12月起即在会馆从事足疗工作,秦某某从事的足疗工作属于会馆的业务组成部分,在工作过程中也接受会馆的安排和指派,服从会馆的管理。并且会馆通过银行向秦某某支付劳动报酬,会馆符合用人单位的资格条件。

      综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从属性,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2.劳动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

     3.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稳定性还是根据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

      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组织体系的一部分;

      5.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否由用人单位决定或者受其控制;

      6.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