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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自家地”不是法外之地,投毒要判刑!

时间: 2025-03-05 16:21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为防止自家庄稼遭受牲畜侵害,有些人选择用“投毒”方式来维护权益,然而,他们不知道的是,这种行为会触犯法律!

2023年6月24日,高某为了防止自家地里的玉米苗被牲畜毁坏,将拌有农药(甲拌磷)的玉米粒撒在种植地一侧的道路边及自垦荒地上,且未悬挂警示牌。

同月26日,张某放牧的羊群路过此地,捡食了含有甲拌磷的玉米粒,后陆续死亡五只。

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羊胃内容物(有玉米碎)、路边可疑玉米粒中均含有甲拌磷。

又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死亡五只羊的出栏价格为4950元。

案发后,高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张某虽对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但高某在农作物地里投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他人喂养的五只羊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鉴于高某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高某自家耕地及道路边上并不属于封闭空间,是开放的区域,高某在该地投放有毒的“玉米粒”,对周边的家养动物有潜在的危险,具有危害性,也对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他人财物存在威胁,因此获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己权益时要采取合法的手段,谨记在相对开放的农田或者果园中要慎重使用农药,切不可为防止农作物被牲畜啃咬或者农作物被盗窃而随意在农田中、果园里投放剧毒农药。别让“护地”的初衷,变成“害己”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