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广告牌从天而降砸伤路人,责任谁来负?
可能很多人都幻想过天上掉馅饼,下红包雨,甚至来一捆现金也是极好的。但是你是否像我一样担心过天上会掉一个东西下来伤到你?近期,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被广告牌砸伤案件,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天上不会掉馅饼和现金,但极有可能会有一大块广告牌砸下来。
2017年5月13日,陈某某和朋友在秋丰路某饭馆吃饭,突然,饭馆的招牌无故掉落,砸中陈某某头部和肩部左侧,造成陈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当时饭店老板和招牌广告装璜老板钱某将被告送往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救治。后陈某某出现听力严重下降等问题,经襄阳市第一医院和襄阳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耳极度障碍,并经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在治疗期间,陈某某花费检查费2000元,鉴定费800元,耽误了工作时间,造成单位扣发一个月工资3000元。在遭受严重的身心打击下,陈某某将饭店老板告上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事后,饭店老板态度积极,承认是自己的广告牌砸伤了顾客,并协助陈某某检查治疗。于是在法院的调解下,饭店赔偿陈某某医疗费、伤残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8余万元。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悬挂在楼面、楼顶的广告牌匾随处可见,因广告牌不慎坠落引发伤人、毁坏财物等事故时有发生。作为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高警惕,高度重视、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维护等义务,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以防坠落事故。公民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主动远离风险源。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城、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案件链接
基本案情
赵某(时年67岁)独自到被告北京富力会公司经营管理的场馆游泳,被发现在水池中溺水。经游泳救生人员救起后,进行心肺复苏按压治疗。后经报“120”急救,赵某被送往医院后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直接导致赵某死亡的疾病为脑出血,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为2小时。另查,富力会公司办理了北京市体育设施注册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游泳场馆各项管理制度、警示标志、提示牌齐全。后赵某之女原告冯某诉至法院,主张富力会公司没有充分救治,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退还已交纳的健身费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富力会公司开办的游泳场馆的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在发现赵某溺水后,该场馆立即采取了急救措施,并及时将赵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已采取了积极施救措施,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冯某要求富力会公司退还健身费合理,具体数额法院在考虑健身卡期限等实际情况后予以酌定。据此判决富力会公司退还冯某健身费8000元。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日,平谷医院与绿都伟业公司签订为期一年保洁服务合同,将平谷医院保洁服务工作发包给绿都伟业公司。2014年8月26日下午,关某陪其妹妹关某某到平谷医院治病并协助办理住院手续。进入普外二科室(9层30+5病床)病房时,保洁人员正在擦地。在关某从病房向外走(穿拖鞋)时,自病房门内侧摔到病房外的楼道上,由此摔伤。关某之伤经平谷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损伤、皮肤挫伤、肾挫伤。绿都伟业公司为关某支付医疗费713.4元,关某自行支付医疗费1803.03元。平谷医院建议关某休息62天。事故发生后关某报警解决未果。现关某起诉要求平谷医院、绿都伟业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9433.03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摔倒时,保洁员正在擦地,平谷医院、绿都伟业公司否认关秋玲摔倒与地面水痕相关,不予采纳。绿都伟业公司承包平谷医院保洁服务,在擦地时未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关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关某进入病房时看到地面有水痕,行走时予以注意,在走出病房时未再注意,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的责任,确定绿都伟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关某承担次要责任。平谷医院为公共场所,该院虽将保洁工作发包给绿都伟业公司,对绿都伟业公司仍负有监督提示义务,故平谷医院应对绿都伟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某的误工损失,仅提供北京某养猪场出具的证明,证据不充分,予以酌定。关某往返医院支付交通费,在病情好转的情况下,应不再打车改换为乘坐公交车的方式乘车,故对关某的交通费损失酌定。关某伤情较轻,其要求赔偿营养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