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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法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制度

时间: 2017-03-20 17:04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实行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大力提升刑事案件工作效率,3月17日,在老河口市政法委召集下,由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牵头,该市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会签《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据悉,《实施办法》对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以及公、检、法、司适用轻型快审机制的办案期限和基本流程等做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了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条件,即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案件;适用法律无争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快速办理无异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案件中系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取得谅解且履行完毕等情况的,应当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座谈会.jpg轻微刑事案件座谈会.jpg

    《实施办法》通过社会调查评估程序前移、确保当庭宣判等规定,对公、检、法、司各机关在法定程序内的工作流程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如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七日内办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或批准逮捕,公诉部门对快速办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同期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集中开庭,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实现快速办理专业化、制度化、程序化,侦、捕、诉、审各诉讼环节顺畅衔接。《实施办法》还规定在审理过程中符合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等条件的案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立足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思路,注重沟通协调,主动联系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通过市政法委主持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充分征求各机关及上级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最终促成《实施意见》顺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