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首日偷手机,老河口一男子获刑五个月
春节前夕,23岁的任某从袁冲乡家中来到老河口市区求职,希望挣些钱补贴过年的开销。
可是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任某,想在市区找到一份如意体面的工作并不容易。经过一番波折,老河口市北京路一家餐厅最终录用了任某,多多少少让一路求职不顺的他些许安慰。
当晚,餐厅考虑任某家住在乡镇,便让任某与其他几名餐厅员工一同住老河口市秋丰路的员工宿舍。在餐厅忙碌了一整天的任某感到十分疲惫,深感工作之不易。于是,在睡觉前任某借来同事的手机玩,以此放松。
任某不知不觉玩到深夜,发现宿舍内其他人都已熟睡,握着手机不禁动起贪心,起了邪念。任某趁着深夜同事都熟睡,将李某某借他的手机,连同其他2名同事一共四部手机一同揣在身上,借着深夜里昏暗的月光,下楼翻墙离开。
后任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还四部手机共计4720元,老河口市检察院向老河口市法院提起公诉。老河口市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
本案中的任某,原本可以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来挣得春节的收入。却因一时自己的贪心而收到法律的严惩,等悔悟过来时镣铐已经加身。在此也劝告大家,遵纪守法,别让一时贪念毁了自己的前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