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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如今离婚却犯难

时间: 2017-09-26 09:23

      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一方在婚姻登记用假身份证结婚,结婚证的颁发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显相悖时,法院将会怎样处理呢?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请求离婚的案件。

       小文和小珍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中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因为急于结婚,当时还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小珍利用他人信息办理了假身份证,并与小文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不断暴露出两人性格不合,双方的感情每况愈下。于是,2017年1月小文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确认男女双方婚姻是否有效,应从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综合判断,两者缺一不可。所谓结婚实质要件,即按《婚姻法》规定: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排除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与疾病;一夫一妻等要求。本案小文和小珍确立恋爱关系,还按当地风俗办了结婚仪式,应当说是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双方具有结婚真实意愿。但结婚作为一项要式法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即结婚双方必须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姻关系才正式确立(本案中双方按当地风俗办的结婚仪式不具有法定结婚效力)。本案中,小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用假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记载的女方而非小珍,因此在法律上小文与小珍并未结婚,双方并不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所谓“离婚”问题。

       感情有危机,起诉离婚又发现自己拥有的是“假婚姻”,小文该怎么办?主审法官陈俊生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方能成立夫妻关系,否则不被法律认可。
       因此承办法官建议小文可先通过行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在法官向小文释明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后,小文决定撤回起诉,准备提起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对男女最低的结婚年龄予以规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主要是由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根据人类生长的规律,男女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其身体、生理和心理才发育成熟,如果过早的结婚,开始过性生活,会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不利的后果。如果过早的结婚,当事人还不完全具备判断和处理事务的能力,很难承担婚后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因此,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男女当事人结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违反了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因此,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