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冲动伤人,法院:判刑!
近年来,随着小区物业管理的全面推开,物业与业主的纠纷时有发生,有些因为服务标准与期望不符的问题,有些因为公共设施的维护问题……但不管怎样,双方人员都应冷静,不能出手伤人。
阿伟、阿友是某小区保安。这一天,凌晨1点左右,小区业主小周酒后回家,路过小区南大门,因不满物业服务,将南大门口的灭火器及其箱体扔进无人值守的保安室,并踢踹门口物业办公室玻璃门与门前洒水车。
阿伟、阿友从对讲机中得知情况,先后赶到小区南大门口,两人与小周发生互骂、推搡。阿伟、阿友对小周实施殴打,造成小周面部、头部受伤。经鉴定,小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检察机关为此对阿伟、阿友提起公诉,小周随后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阿伟、阿友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伟、阿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两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当晚小周酒后因不满小区物业服务,故意破坏物业服务设施,属不当行为,可以认定为矛盾产生的原因,但阿伟、阿友作为小区保安赶到现场后应当正确履职,且小周破坏财物的行为已经结束,双方就此事发生争吵,小周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阿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阿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阿伟和阿友是某保安公司派遣至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二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实际的用工单位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小周的行为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但其酒后故意破坏物业服务设施,显属不当,是后续引发矛盾的原因,综合在案证据,法院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过错责任,小周承担30%的过错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周经济损失人民币11753.87元。
法官提醒:物业和业主,并非是对立的双方,而是共筑家园的伙伴,当矛盾出现,双方应坦诚沟通、换位思考,以包容化解分歧,用真诚凝聚信任,业主维权要理性合法,物业也要积极回应业主诉求,共同维护小区和谐,切不可冲动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