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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老河口市法院办案人员不作为
问题类型:
建议
【信件内容】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邹淑云,女,身份证号码;420620196308150608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老河口支行 执行依据:2008年由市委办召集,法院、政府办、法制办、市信访局、银监办、建行等六部门参与的《老河口建行与老河口市委关于邹淑云工伤待遇协商意见》(明确金额32万元,建行行长已签字确认)。 事实与理由 [2009]襄中民一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认为:邹淑云没有退出工作岗位,不能享受75%的伤残抚恤金待遇。调级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老河口建行应依法为邹淑云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上班应拿全工资)。 1,协商结果优先于判决,而协商已经明确了32万,就没有必要判具体的数额。二审判决是对上诉期间协商意见32万的隐形确认。 2,该协商意见生效后,被申请人建行拒不履行,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核查、登记督办、第四巡回法庭督办,老河市委政法委领导已批办。2019年巡视组核查督办,政法委多次协调,仍拒不落实。 3,老河口法院作为参会方,明知协商意见合法有效,却以不是法院记录的、“政府未盖章”为由拒不执行,无视《人民调解法》第31条“行政机关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无需额外盖章”的规定,明显属于故意曲解法律。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建行支付工伤待遇 32万元; 2.按《民事诉讼法》第264条,支付自2008年协商意见生效日起至实际履行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3.对被申请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依法处罚。 申请人;邹淑云 2025 年 8月 16 日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邹淑云,女,身份证号码:420620196308150608 联系地址:老河口市清真寺道子 联系电话:15327907866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 地址:老河口市胜利路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调取2008年由老河口市委办召集,法院、政府办、法制办、市信访局、银监办、中国建设银行老河口支行等六部门参与形成的《老河口建行与老河口市委关于邹淑云工伤待遇协商意见》(以下简称“协商意见”)原件或存档复印件,并向申请人送达该材料(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贵院印章)。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9]襄中民一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明确“老河口建行为邹淑云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上述协商意见系2008年申请人上诉期间,经六部门共同协调形成,明确工伤待遇金额为32万元,被申请人负责人已签字确认,贵院作为参与协调单位,对该协商意见有存档记录(或被申请人持有)。 现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该协商意见是证明执行标的(32万元)的核心依据。因申请人无法自行获取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之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 此致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淑云 日期: 2025级年 8月 16日 本人虽无2008年协商意见的原件,但有以下证据证明工伤待遇32万元已被多方确认。 一、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督办鄂高法住京电话政法委领导,三次到最高法四巡回法庭申诉再审,已对接最高法,要求高院按信访程序办理。(2015年4月鄂高法住京登录表)。政法委领导2015年6月3日签批的老河口法院按信访程序办理批办文件。 二、2019年省委11巡视组督办、2020年中央二巡督办是上级机关对协商结果的二次确认。2019年息诉罢访书,法院、建行认可该数额。附;(2020年9月省信访局告知书)政法委领导已批办。 2012年,法院宋院长已上报高级法院。2014年襄阳中院评查意见要求河口法院调取并执行该协商结果。2015年9月7日襄阳中院院长接待登记表,督办老河口法院送达落实。2015年12月监察室谢主任手机短信证明;明知有确认记录却拒不执行”。老河口法院作为唯一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是故意放弃法定职权,包庇建行违约!” 二审法院判决:建行应该为邹淑云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是对上诉期间协商意见的32万的隐形确认。是典型的判决确认义务方向,协商明确履行细节。协商成了就没有必要判具体的数额。 三、《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32万元工伤待遇’是生效共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申请执行无需原件,有其他证据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即可’,故请求法院直接按32万元及迟延利息执行。” 2,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1条,2008年协调会的协商意见,只要各方签字就生效。《人民调解法》第33条,“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民法典》第502条‘合同自签字时生效’,法院必须按协议载明的数额执行。 四,“为何领导签字的信访记录,在法院程序里‘无效’”,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29条,机关必须回应信访诉求。要求调取“清访文件的完整档案”,含上级督办记录、协商意见原件、送达回证;原办案人员迴避。谁送达?什么时间送达?法院有两个清访文件?应该由审监庭送达?没喊双方当事人调解,程序空转。你院存档的核实无误的协商意见复印件,必须盖章与原件核对无误,这是法院的义务。 2012年清访文件通过其他渠道拍的。2017年盖复印属实章也是复印件,合法吗?没协商一致怎么可能终结。所谓‘终结’就是虚构的!违法!”没送达、没执行=没终结。 律师无权干预非代理案件。郑琦红代理是建行劳动争议案件。以清访就是终结的多次缠访;律师明知协商意见有数额,却配合建行否认、阻挠执行。 2025年8月 老河口市法院拒收材料,请督办!谢谢! 附:无法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违法举报中心举报 补充说明 1.2010年:案件经终审后,本人不服判决,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遭驳回(附驳回再审裁定书)。 2.2010年 - 2015年:因不服省高院驳回结果,持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2014年检方抗诉时发现笔录被篡改。主张“法官篡改笔录、判决错误”,期间未收到任何“清访”相关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材料回执)。 3.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告知本人“案件已清访”,要求找省高院驻京处理,并称“清访文件当地法院已报省高院”,但未向本人出示任何书面清访文书或送达记录(附最高人民法院接待记录)。 4.2015年同期:省高院驻京接待时,仅口头要求“老河口市政府驻京办协调落实2008年协商意见”,未出具书面督办函;驻京办未落实协商意见,2017年3月到最高法院申诉时反而将本人送至派出所拘留。 5.2015年至今:本人已10余次向省高院、最高法院询问“清访依据、及送达记录”,均被告知“已清访,叫找最高法院”,但始终未收到任何书面清访结论或协商意见,实质被剥夺申诉权(附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记录),遭屏蔽。 二审法院判决:建行应该为邹淑云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是对上诉期间协商意见的32万的隐形确认。是典型的判决确认义务方向,协商明确履行细节。协商成了就没有必要判具体的数额。没对原判决认定的中级经济师事实证据加以否定。 2016年以来一直找巡视组反映问题,法院从未给书面答复。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核查: 1,直接调取省高院2012年清访档案(包括会议记录、审批流程、督办痕迹),若档案缺失或造假,请认定‘清访程序无效’,恢复本人申诉权,并指令省高院牵头,联合襄阳中院、老河口政法委、建行,在30日内出具书面执行方案。 2,2012年“清访”程序是谁人送达过书面文件?老河口法院有2份清访文件?暗中操作,属“程序违法剥夺申诉权”;省高院“清访程序不规范”。‘不清不楚的清访’堵死申诉路,基层用‘互相甩锅’拖垮执行”。原办案人员回避。 3,2015年襄阳中院督办后:老河口法院以“需信访局盖章”为由拒执行。2014年襄阳中院有评查意见至今没落实。程序空转。 省高院、巡回法庭口头协调后:仅要求“政府协商解决”,却不明确“协商意见的执行主体、金额、时限”。导致建行、法院、政府互相推诿。却不启动“上级法院提级执行”,违背《民事诉讼法》“上级法院对下级有监督义务”的规定。 4,“剥夺申诉权”成既定事实:以“清访”为由20多次不接待,甚至纵容基层“抓人威胁”,导致本人10年无法通过合法程序主张权利,这是“司法程序对公民权利的实质性侵害”。 5,所谓“信访终结”和“法院清访”互为挡箭牌,故意制造混乱!:“任何‘终结’都必须以‘送达文书+实际落实’为前提,不送达、不执行,就是违法!” 故意用谎言掩盖不履职的事实。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律师无权干预非代理案件。郑琦红代理是建行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以“清访已终结”为由阻止申诉,“程序违法伴随胁迫”,乱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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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邹淑云
发信时间:
2025/8/16 17:24:44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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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8/18 11:18:40
【信件回复】
你反映的事项不属法院处理范围,请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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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9/19 15: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