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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投诉一审法官刘祖民错误采信非法鉴定意见的信访材料
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关于投诉一审法官刘祖民错误采信非法鉴定意见的信访材料 投诉人:张玉萍 身份证号:420682199603235025 联系电话:18550385520 被投诉单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被投诉人:刘祖民 投诉请求 1.请求院长依法审查一审裁判(【2025)鄂0682刑初207号】所依据的(河)公(司)鉴(法)字〔2024〕87 号、(襄)公(司)鉴(伤)字〔2024〕10 号两份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确认其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2.请求院长纠正一审中采信非法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错误,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审查相关审判人员在证据采信中的履职情况; 3.保障案件后续若启动再审程序时,上述非法鉴定意见不被作为裁判依据,确保审判公正;书面答复本案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 案情简要 1.2024年5月15日上午 -第一次冲突:张保年和岳粉因门前下水道被修路人员堵塞,自行疏通时与邻居张俊奎发生争执。张俊奎报警称被殴打,派出所介入立案并要求双方到薛集卫生院检查。 -检查结果:张俊奎仅检查头部及髋关节,未发现腰椎骨折(CT结果无异常)。 -警方施压:当日下午18时许,薛集派出所通过从丹(协警)向张保年转达“不支付张俊奎的检查费和修院墙”就将送进看守所。 -后续发展:5月22日张俊奎住院,5月30日首次伤情鉴定以及第二次鉴定仅依据张俊奎的病历鉴定为“轻伤二级”,薛集派出所未认真审查下午案发的关键视频以及事后外出的轨迹,以及对张俊奎的举止是否与伤情存在矛盾点,在未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就果断认定张俊奎的伤情与岳粉的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于6月27日将岳粉刑拘,7月11日被批捕,因在自知无罪的情形下,被拘留逮捕时间达8个多月,精神出现涣散,萎靡不振,家人担心继续关押会造成更严重的精神问题,所以一审开庭途中,在公诉机关及法官多方施压以及家人的劝说下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处9个月缓刑1年,二审维持原判。 2.2024年5月15日下午 -第二次冲突:起因是张俊奎手持铁锨破坏张保年的房屋,进而伙同张毅、齐爱姐殴打张保年,薛集派出所在事实认定部分认为是“张保年将张俊奎按倒地上”是假象,应当是多人拉扯中的被动体位。因张俊奎“手掐脖子”“过肩摔”张保年的过程中两人一同侧身摔倒在地(张俊奎倒地的姿势是右侧腰部着地,此部位与检测出轻伤二级的部位相同)。接着是张毅、齐爱姐过来厮打张保年的过程中将其拉起顺势压在张俊奎身上,张保年很快又被两人拽下与张俊奎一同躺在地上,随后张毅压在张保年身上。整个过程中张保年右手拿着手机,左手被张毅、齐爱姐抓着并无多余的手来殴打张俊奎。 -警方处置:岳粉报警后,民警调取监控视频但未立案。 -后续处罚:2024年8月14日,派出所认定张保年与张俊奎存在互殴行为,于2024年9月3日对其做出200元的行政处罚。 3.2024年5月17日上午 -张俊奎骑车载人外出,行踪不详,薛集派出所未对其行踪进行调查。 事实与理由 一、法官采信的关键鉴定意见存在严重合法性缺陷 2024 年 5 月 15 日岳粉故意伤害案中,法官将(河)公(司)鉴(法)字〔2024〕87 号、(襄)公(司)鉴(伤)字〔2024〕10 号两份鉴定意见作为关键定案依据,但该两份鉴定意见的形成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仅向鉴定机构提交张俊奎的病历材料,故意隐匿下午冲突的监控视频其能够直观反映张俊奎右侧腰部着地成伤过程及双方体位,进而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对成伤机制、因果关系作出客观判断。此行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条关于收集、移送完整检材的规定,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上述两份鉴定意见因检材不完整、收集程序违法,已丧失合法性基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合理解释” 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二、法官未依法履行证据审查义务,导致错误裁判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未对上述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具体表现为: ①未审查鉴定检材的完整性与真实性,未发现公安机关隐匿关键监控视频的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的规定,以及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满足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②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直接采信存在严重缺陷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导致岳粉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承受了 8 个多月的错误羁押,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此行为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法院对非法证据有义务排除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关于审判人员应依法审查证据的职责要求。 三、请求法院依法处理,保障后续程序公正 现案件尚未启动再审,但一审裁判因错误采信非法鉴定意见而存在明显不公。为纠正二审错误,确保若启动再审程序能依法公正进行,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综上,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望院长能够彻查刘祖民法官依据检材不全的伤情鉴定结果做出错误判决的行为,并且予以纠错,给当事人岳粉以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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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张玉萍
发信时间:
2025/7/22 14:23:50
【信件回复】
你好,如你对人民法院裁判不服,可通过上诉、申诉程序处理,也可向人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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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7/24 9: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