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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诉讼费用异议复核申请书
问题类型:
建议
【信件内容】
尊敬的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邹磊院长: 我,申请人高红江,在此就贵院关于上诉人刘书国与被上诉人高红江合同纠纷一案所作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2)鄂06民终2409号)及其受理费负担决定提出异议,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您(贵院院长)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事项 1、请求重新审查贵院于2024年8月19日向申请人高红江作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及其受理费负担决定,并予以撤销;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均由上诉人刘书国承担。 事实与理由 刘书国因与申请人合同纠纷,于2022年1月14日向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起诉。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鄂068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刘书国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刘书国负担。 刘书国不服,向贵院上诉。贵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8月9日开庭,2023年1月31日作出(2022)鄂06民终2409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高红江偿还刘书国本金78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9 元,由刘书国负担74元,高红江负担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刘书国负担148元,高红江负担110元。 申请人高红江不服贵院二审判决,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裁定提审本案,并经审理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2024)鄂民再 49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贵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由刘书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刘书国负担。 湖北高院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一审、二审的受理费负担已经重新作出确定。但贵院于2024年8月19日仍然依据已经失效的(2022)鄂06民终2409号民事判决作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高红江进行送达和催交。该通知书和受理费负担决定于法无据,且违背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大错特错,应立即撤销。 故此,申请人高红江对贵院所作《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及其受理费负担决定有异议,现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的规定,依法请求您(贵院院长)进行复核,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另,湖北高院终审判决明确指出,在与申请人纠纷已经了结的情况下,刘书国再行提起本案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应予撤销。申请人也发现本案二审法官存在不少证据核查严重低级错误、无适格新证据支持下仅凭滥用自由裁量权任性偏袒改判、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拖延办案等违法审判情形,似有办人情案关系案嫌疑,此次又错误作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亦恳请您(贵院院长)一并依法依规追究查处。 申请人:高红江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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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发信人:
高红江
发信时间:
2024/9/6 14:10:21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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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9/9 9:41:01
【信件回复】
高红江先生:你的来信我院已收悉,你反映你的案件已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2024)鄂民再4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襄阳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由刘书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刘书国负担,你不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024年8月19日襄阳中院仍然依据已经失效的(2022)鄂06民终2409号民事判决作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向你进行送达和催交错误,要求更正。你反映的事项我院已向襄阳中院进行了反馈,经核实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省高院已确认你不在承担,向你发出的催交通知不再生效。再次感谢你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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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9/10 15: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