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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动态】拆拆拆!租赁土地不返还 强制拆除显威力

时间: 2019-01-25 09:34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199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冯某某及其妻子涂某某与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共签订了三份为期五年的场地租赁合同,并在该场地上开办了一家生猪养殖厂。

2013年5月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冯某某继续使用该场地养殖生猪。原告工程公司于2014年6月收取了被告一年的场地租赁费8000元后,双方未继续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014年,原告工程公司以双方租赁期限届满,自己需要使用该场地,不再对外租赁,被告未按期返还租赁场地为由向法院起诉。  

经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工程公司与被告冯某某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腾退并返还租赁场地。

判决生效后,冯某某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时履行,工程公司遂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向冯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张贴了腾退公告,但是冯某某仍以其建设养殖厂投入未得到补偿为由,拒不腾退,且四处上访。

为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尽快的得到实现,经过周密安排部署,1月24日,市法院联合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多部门,前往工程公司开展强制腾退工作。

执行干警进入养殖厂内实地查勘了厂区环境,发现该厂已经停止经营。执行干警现场向被执行人宣读强制执行通知书,说明了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以及阻碍执行活动的后果,劝告其配合执行活动,慑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执行干警对厂内现有物品财产进行清点、记录,仔细研究了拆除顺序。随后,提前已联系的挖掘机开进厂区,对租赁场地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工作持续了一个上午还未结束,忙于执行的干警匆忙地吃过午饭后,又继续投入执行工作中。

到了傍晚,经过一整天忙碌的执行,干警们最终将该养殖厂地面建筑全部拆除,大块建筑废渣基本清理完毕,后续执行工作将依法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