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借车后发生车祸,车主是否担责?
亲戚朋友借车出行十分普遍,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呢?
基本案情
蔡一(化名)借用妹妹蔡红(化名)车辆在路上行驶,因车速较快与靳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靳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靳某受伤严重,前往医院治疗。
经交警大队认定,蔡一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靳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经查,蔡红为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
后靳某诉至法院,要求蔡一、蔡红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是因蔡一的驾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的,蔡一作为车辆使用人,系侵权人,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故原告靳某要求被告蔡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蔡红作为案涉肇事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哥哥蔡一使用,蔡一准驾车型为C1,具有驾驶该车辆的驾驶资格,本次交通事故不是因为该车辆存在缺陷造成的,蔡红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靳某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蔡一按事故责任负担。
法官说法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新规第一条再次明确租赁、借用车辆的责任划分。
其中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车主并不是将车辆外借出去就没有责任了,在将车辆外借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信息:
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车辆是否定期维修保养,车辆是否通过年检
核实借车人驾照信息,看借车人驾照是否合法、过期、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等
借车人是否喝酒、酗酒甚至有没有吸毒的历史,借车人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核实借车人是否成年
而借车人也应注意安全驾驶,既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