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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债务”能否替代给予抚养费?

时间: 2026-03-19 16:20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小王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然而,在离婚前一年(2018年),李某曾向王某的姐姐借款3万元。

2020年,王某向姐姐偿还了这笔借款,随后便以此为由,单方面决定用该笔还款抵扣2020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应支付给儿子小王的抚养费,期间未再支付一分钱。

无奈之下,小王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3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抚养费是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的专用款项,具有人身属性,与父母之间的普通债权债务性质完全不同。

王某以其代前妻偿还债务为由主张抵销抚养费,实质上是将父母间的债务纠纷与对子女的法定义务相混淆,这种行为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且未征得直接抚养人同意,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小王支付2020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0000元。


法官说法

抚养费是“专款专用”,不能与父母债务混同。抚养费直接关系到孩子的生存、教育和健康成长,是法律强制保障的“优先项”。而父母之间的债权债务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两者性质不同,不能单方主张抵销。即使父母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而不能擅自抵扣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