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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刚

时间: 2012-07-20 11:12 来源: 本院

 

让公正留在百姓心中

--记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刘建钢

在老河口法院,一提起刘建钢,干警们无不竖起大拇指。刘建钢同志现年54岁,现任该院刑庭庭长。他在法院工作已有三十一个年头,凭着他认真、踏实、拼命、执着的精神和行为,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群众的普遍称赞和政法战线同志们的一致好评。他也连续多年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并被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记个人三等功二次。1999年10月被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劳动模范;2000年1月当选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湖北省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2001年被襄樊市人民政府授予襄樊市“劳动模范”称号;2002年被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北省“劳动模范”称号,2007年当选为中国共产党襄樊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党代表。老河口电视台、老河口日报、襄樊日报对他的事迹先后作过报道。

虚心学习苦练内功 角色转变游刃自如

1981年元月,刘建钢从部队复员被组织安排到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工作,担任法院信访接待员、民庭内勤职务。几年的军队生活造就了刘建钢坚定、稳重的性格,而这里面对的却是“斩不断、理还乱”的民事纠纷案件。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白天他跟着领导和同事们一起工作,虚心向他们请教,晚上就一头钻进法律知识的海洋,他找来《民法原理》、《民事诉讼法概论》等大量法律理论书籍,潜心研究,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时间不长,他就可以在业务上独挡一面。2002年担任民二庭庭长、2003年担任审监庭庭长以后,他仍然坚持不懈的学习。特别是审判监督庭,这个庭在法院内部是比较容易“得罪”人的一个部门。他认为,要正确看待“得罪人”,不是我们自己内部同志非要得罪同志,而是要认真搞工作,强化责任心,我们要改“得罪人”为“团结人、感化人。每当一件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他都说:“我们不是想找那一位同志的事儿,而是基于对法律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同时也是对我们自己负责。我们是对事不对人,每一个人都不是神,在工作中也许都会犯错,有错就要改正。审判监督程序是法律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如果不予以纠正,老百姓就有冤无处伸,有屈无处平。”当然,打铁还得自身硬。他将每一件存在问题的案件分类找出来,一一指出存在的问题。虽然被揪出了问题,但是由于他所提出的问题句句属实,言之有理,法言法语使用适当,同志们都非常的服气,没有一位同志对他存在任何抱怨。

   2006年,他调任刑庭庭长。此时的他,已经年满48周岁。但是他并没有滋生“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消极思想,从事过二十几年民事审判工作的他,又拿起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事审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班后常常在家看书学习坚持学到凌晨一点钟。而且主动放弃“五一”、“十一等法定节假日休息时间,把自己一个人关在家里学习最新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为了学好、弄清、搞准法律适用问题,他专门上网查询相关的理论文章,在网上和外地律师、检察官、法官进行讨论、研究。因此他做到了学以致用。虽然到任时间短,但是他所办案件没有一件案件出现差错,没有一件案件的刑事被告人被超期羁押,没有一件上诉案件。由于案情审得清,法理分析得透,法律适用得准确,被判处刑罚的刑事被告人不仅不记恨他,反而为他的公正无私所感化,纷纷表示一定在监狱好好劳动改造,将来被释放后一定好好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常怀爱民、为民之心   常存便民、利民之念

对“人民法官”这个字眼,刘建钢的理解比别人更深一层:法官的职责,不能仅局限在严肃的司法程序所规范的框框里,一名优秀的人民法官,更重要的就是用自己的真情真义去爱护群众,真心为群众排忧解难。

2002年起,刘建钢同志担任民二庭庭长。民二庭专门负责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对于旁观者而言,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主要是判断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否破裂,只要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把握好了,就没有什么问题了。但是,在他看来,每一件婚姻家庭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涉及下一代人的培养与前途。因此,每次接待案件当事人,他总是不厌其烦的从社会、生活、家庭、子女、道德、法律等各个方面去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每一件婚姻家庭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双方均满意而归。对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基层法院而言,这类案件属于新型民事纠纷案件。他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政策,理顺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只要存在调解的可能性,他决不会放弃任何一个机会进行调解。他在民二庭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上诉案件均被维持原判。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说:“老河口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得好!”到了2003年,他已经调任审判监督庭庭长,但是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仍然邀请他到会座谈,并作了经验交流。

发挥特长注重调解  刑事审判大显身手

2006年初,刘建钢调任刑庭庭长。二十几年的民事审判积累的调解经验,在刑事审判中又发挥了重大作用。在他的带领之下,该庭探索出一套刑附民案件和解法。2006年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64件,其中经调解结案57件,调解结案率达到89%(同2005年比调解结案率上升了30个百分点),为当事人兑现赔偿款151.99万元,调解结案赔偿款到位率达100%。2007年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43件,其中经调解结案36件,调解结案率达到84%,为当事人兑现赔偿款47万余元,调解结案赔偿款到位率达100%。

一是注重庭前协商,以教育引导促调解。该庭处理的案件一般以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日常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为主,其中伤害案件居多。这些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往往矛盾容易激化,隐藏着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在开庭审理这类案件前,刘建钢都要求主审人及时掌握被告人的亲属关系,适时召集双方当事人亲属进行庭前协商,宣讲法律,讲明道理,营造调解契机,让被告人主动赔偿或被告人亲属帮助赔偿。案情简单的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特点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以和为贵,消除对立情绪,为调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如被告人刘英等三人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害人是在水库偷鱼时,被三名被告人发现后,害怕被抓,自己跳入河中,三名被告人驾船追赶,由于被害人水性不强,最后因体力不支溺死于水中。该案在当地群众中反响强烈,群众认为,被害人自己偷鱼淹死,是他自己造成的,反而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不公。三被告人也不服,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刘建钢了解到具体案情后,把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当面翻开刑事法律理论书籍和法条,逐词逐句的解释给当事人听,使其化开心结。但是由于赔偿数额大,三被告人承担不起。此时,已经接近2007年春节。万家灯火映着浓厚的传统节日气氛。同志们均认为,法官也是人,也要过过节,也要和家人团聚,等过了春节再对本案予以调处。但是他却说:“想想人家被害人亲属,活生生的一个精壮劳力死了,家里的顶梁柱没有了,就像天塌下来了一样。这个时候,我们不能光顾着自己准备过节,还要考虑老百姓的日子怎么过。被害人靠种地耕田生活,他们拿什么过年?我们要力争春节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也很感动,均做出让步,最终在农历腊月二十九号赔付到位,大家均松了一口气。

   二是抓住争议的焦点,以有效的方法巧调解。在案件审理中,刘建钢要求审判人员要对案情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抓住双方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分析了解当事人的想法,积极寻求解决矛盾的途径,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交流,摸底,谈心说法,寻找调解的切入口,以确定具体的调解方案。如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把重点放在加害人一方;对涉及多人或者群体性的案件,则把重点放在有影响的“领头人”身上,抓住了争议的“牛鼻子”,矛盾自然得以有效解决。如一件刑事被告人人数为10人的故意伤害案件,他邀请辩护律师、主犯的近亲属、被害人及其亲戚朋友进行调解,在经过一次又一次的调解工作之后,主犯一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费用,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是调动积极因素,以政策激励助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多矛盾尖锐,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愤,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较大。刘建钢要求刑事审判人员采取多渠道解决争端的做法,充分发挥当事人亲朋好友、村(居)委会干部与当事人有亲近感的这一有利条件,适用零距离调解,让他们帮忙做当事人的工作;或明示被告人有关法律精神,对积极赔偿的,在量刑幅度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以此调动被告人积极赔偿的主动性,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四是与公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在案件移送过来的时候,就向公诉机关了解各被告人及其家庭的情况。因为公诉机关已经讯问过被告人,并且在讯问时观察过被告人的情绪和认罪态度,了解过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我们可以做到“未见其人而先了解其身”,为我们做好调解工作做好铺垫。如王孙等八人故意伤害(重伤)案,八被告人均系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我们即时了解情况,在开庭审理之前就通知双方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进行调解,并对家庭条件较差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公诉人应合议庭的要求,在发表公诉意见的同时,当庭对被告人、被害人双方进行批评教育,指出违法犯罪不仅应当负刑事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被告人未成年,依法应当由家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意见不偏不倚,有理有据,双方家长都很感动,最终该案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八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被害人63000余元,我们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庄严国徽头顶闪亮 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官,生活是清贫的,作为一名执法者,只要在法律天平上轻轻放上一个利已的法码,就可以从中得到“好处”。可刘建钢面对各种诱惑从未动过一次心,因为他心里闪亮的永远是庄严的国徽。

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常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刘建钢的家庭住址,通过各种渠道期望打通关系,给他送礼、送钱、送物品。但是,在钱、权、利面前,他丝毫不为所动。他拒收礼品、礼金无数次,拒绝吃请无数次。对利用权力倾轧,用金钱收买等方式方法,一律顶回。对应当从重处罚的被告人决不手软;对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予以处罚,严格依照刑事法律、法规、政策办事。不因为有钱、权关系而手软,也不因为没有钱、利关系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例如,某被告人强奸案,被告人的亲属通过各种关系,期望获得从轻处罚的结果。但是,他了解了案情以后,坚决不同意从轻处罚,最后,判处的结果令受害人亲属非常满意。受害人亲属在审理终结后说:“我们刚开始以为,被告人家里有各种关系,会获得从轻处罚的判决,而我们没有任何的社会关系,法院的判决会对我们不公。但是法院做出了令人信服的判决,我们很满意。我们不会申诉上访,法院是公正的。”而某未成年被告人抢劫一案,被告人家里经济条件很差,请不起辩护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刘建钢安排主审法官积极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后说:“我以为我家里没有钱,亲戚里也没有当官的,法院会对我的孩子从重处罚。但是法院仍然依法对我的孩子减轻处罚,这个结果,是我们想不到的。感谢法院,感谢刘庭长。以后,我一定教育孩子好好做人!”多年来,这样的情况不胜枚举,但他常说:“既然我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要对得起自己头顶的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