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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克毒品“见者有份”,最高获刑15年!

时间: 2025-06-26 16:32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孙乙(已判刑)联系韩某(已判刑)欲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韩某微信联系黄某希望其帮助购买。

2022年7月20日,黄某指示韩某将购买毒品的资金转入其朋友微信账户,由朋友提现交给黄某。

次日,黄某微信联系孙甲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孙甲又联系了郑某购买并转账4000元作为定金。三人约定在某“嗨房”见面,黄某从郑某带来的50克甲基苯丙胺取出约0.1克吸食后,同意购买。

因黄某仅给付部分毒资,孙甲扣留约7克甲基苯丙胺,黄某将剩余的43克甲基苯丙胺拿走后截留了1克左右,通知韩某以“丢包”的方式,将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甲基苯丙胺交给韩某。

当日,韩某联系孙乙取走,孙乙发现甲基苯丙胺数量相差太多,通过微信向韩某提出异议,并将甲基苯丙胺称重图片(显示43.64克)发给韩某,双方进行交涉。

当晚,孙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黄某、郑某先后被抓获。2022年9月25日,黄某主动配合民警联系孙甲购买甲基苯丙胺0.18克,甲基苯丙胺片41颗4.04克,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地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被告人孙甲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被告人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三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同时,被告人黄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转移毒品资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应予数罪并罚。

孙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孙甲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以洗钱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


法官提醒

近年来,毒品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屡有发生。这既凸显出了毒品犯罪“屡教难改”的顽固性,也折射出毒品犯罪因利益诱惑、成瘾依赖等因素,陷入“屡禁不止”的社会治理困局。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处罚,彰显对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的一贯立场,同时警示毒品犯罪分子要深刻汲取教训,认真改造悔过,莫再侥幸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