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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人是否担责?

时间: 2026-09-23 15:28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日常生活中,亲友间无偿顺路搭载“好意同乘”十分常见,这份善意互助的举动温暖人心,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应该担责?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小轿车,搭载余某、易某,行至一交叉路口在左转弯调头时,与李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本次事故造成涉事两车受损,小轿车驾驶人王某受伤,乘车人余某、易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余某、易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后乘车人余某诉至老河口法院,要求王某、李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搭载余某、易某未收取任何乘车费用,不存在营运牟利情形,是无偿善意搭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好意同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王某无偿搭载原告余某属于利他性行为,对其过失行为不应过分苛责,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最终酌定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俗称“搭顺风车”。从法律定义来看,“好意同乘”指驾驶人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善意无偿搭载他人,搭乘人无需支付车费、油费、路费等任何对价的乘车行为。有偿搭乘、网约车营运搭乘、专门付费拼车等营利性乘车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好意同乘,不适用好意同乘责任减免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经认定属于驾驶人一方责任的,应当依法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不免除责任。需要明确的是,若驾驶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得减轻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公安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事故成因、驾驶人具体驾驶行为等综合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常见情形包括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严重违规变道、超载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此类行为驾驶人未尽到最基本的安全驾驶义务,主观过错明显,即便属于无偿好意搭载,也需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适用责任减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