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 抖音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还有这种操作?请人喝酒竟成被告!

时间: 2017-11-15 11:09

在酒桌上,你是否经常听到这样的话。

微信图片_20171115111040.jpg
微信图片_20171115111044.jpg
微信图片_20171115111048.jpg

酒桌上劝酒,是很常见的事

感情深,一口闷!

可是,最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案件,

一场因劝酒发生的意外让原本开心的饭局和聚会,

变成了痛苦回忆!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9日下午,韩某某因感谢雇请的民工,在年关到来时,邀请靳某某、朱某某、武某某、陈某某到家中聚餐。在聚餐中,五人分喝了两瓶白酒。酒后,朱某某称家里有事要先回家。于是,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朱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红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沿316国道由南向北回家。在回家途中,由于饮酒后驾驶操作不当,与路边路肩擦挂,导致二轮摩托车失控冲出路面与路旁防护墩相撞,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家人随后将参加聚餐的4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朱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0万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陈文彦经审理认为,作为本次聚餐的召集人韩某某理应注意所请民工的安全,明知所请民工年龄均达50周岁以上,而劝其饮白酒二斤;作为共同饮酒的四人,在朱某某饮酒时及酒后应当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其家属的义务,明知朱某某处于醉酒状态还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未对他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家人,导致朱某某大量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返家时摔倒身亡。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虽然交通事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过量饮酒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大,共同饮酒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与朱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程度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等四人赔付原告朱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抚恤金等共计十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1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则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02

       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另外,劝酒,还要认清对象。根据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不在未成年人的可为之列。《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03

       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04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类似“酒后跌伤”等情况,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喝酒虽高兴

可不要贪杯哦!

天气变冷,也将这份提醒带给您的家人、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