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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时间: 2012-07-19 10:40 来源: 本院

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其他机构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诉讼证据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之一。下面介绍行政诉讼举证制度。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1、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有权向法庭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3、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4、提供书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

5、提供物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6、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资料的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7、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2)证人签名和盖章;(3)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8、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9、提供证据明,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人民法院收到证据后,将出具收据。

10、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11、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1)证据持有人的基本情况;(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12、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发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如有异议,还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将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1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但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

  14、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或者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而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5、当事人对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