澡堂遗失浪琴表,店家是否该赔?
·基本案情·
一天晚上,刘某在某澡堂洗澡,据回忆,洗澡时将一块浪琴手表放在澡堂衣物柜内,其回家后才发现手表遗忘在澡堂,后来到澡堂寻找无果。
与澡堂员工沟通无果后,刘某于当晚报警,经民警现场询问得知,澡堂搓澡师傅李某曾发现刘某遗忘的手表,捡起后将手表放在浴池吧台柜子里,但经民警察看吧台柜子,已没有刘某的手表。
刘某遂诉至老河口法院,要求澡堂老板、搓澡师傅李某进行赔偿。
澡堂老板认为,搓澡师傅李某对刘某财物没有保管义务,且澡堂在吧台明确挂牌告知“贵重物品请寄存,丢失概不负责”,澡堂自身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手表并非其故意抛弃,而是系疏忽大意而遗失,应当认定为遗失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澡堂作为经营场所,应妥善保管好顾客遗失物品,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证明,可以证明搓澡师傅李某拾得过刘某手表,而其将手表放在吧台柜子后遗失,说明澡堂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为澡堂工作人员,故应由澡堂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澡堂认为自己在吧台明确挂牌告知“贵重物品请寄存,丢失概不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告知无效,故澡堂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起因是刘某自身的粗心大意,导致手表遗失,不应过度加重遗失物拾得人责任,鉴于刘某购买手表已使用一段时间,经文浩法官耐心调解,刘某与澡堂达成和解,澡堂赔偿刘某部分损失。
·法官说法·
遗失物是他人不慎丢失的财产,遗失物的所有权仍归失主所有。我们在捡到遗失物后,应当妥善保管,或交由公安等部门,若因为主观故意丢弃该遗失物,亦或在处理该遗失物时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保管遗失物产生了费用,如保管费、维护费等,可以向权利人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