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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法院“岁末集中攻坚”活动取得新战果

时间: 2016-11-30 16:36

2016年11月15日,老河口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伴随该起拒执罪案件成功办理的同时,6起涉民生案件一并执行完结。这是老河口法院在省高院开展“岁末集中攻坚”活动中取得的又一战果。

被告人杨某在老河口市从事个体装修,长期聘请朱某、薛某、杨某甲、袁某、韩某、历某等人为其打工,2014年以来,杨某因拖欠上述6人劳动报酬20余万元发生纠纷被诉至老河口法院。法院经主持调解,确定杨某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分别偿还朱某3.85万元、薛某4000元、杨某甲3.1万元、袁某1万元、韩某1.8万元;同时判决杨某一次性偿还历某12万元。

2015年1月6日,朱某代表5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11日向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本人财产状况。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同年4月30日就第一期债务5.075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某已执行1.1万元,但余额3.975万元及第二期债务5.075万元至今未执行。

历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8月8日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查明:被告人杨某长期从事建筑装修业务,其拥有位于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嘴村房屋两套(小产权房)。被告人杨某在法院对其下达报告财产令的期限内没有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对其询问时提到部分财产,没有如实提供自己的债权、存款等情况。老河口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对杨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但杨某在本院对其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义务。

老河口法院遂将被告人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自愿用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嘴村的一套房屋抵偿给历某,抵清历某的全部债务,同时给朱某、薛某、杨某甲、袁某、韩某出具还款保证书,上述被害人对杨某表示谅解。

老河口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