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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实质重于形式!无制式股东会决议亦可支持中小股东分红诉求

时间: 2026-07-09 14:57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股东有权请求分配利润,但如果公司盈利,却不分配利润股份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被告某甲燃气公司于2007年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500万元,股东分别为原告某乙燃气公司(持股8%)、被告某丙燃气公司(持股80%)、某丁集团公司(持股12%),全体股东出资均足额实缴到位。

自2013年起,被告某甲燃气公司长期未向股东分配红利,其2024年度审计报告载明,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13921.3万元,无银行负债,具备足额分红的财务基础。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四次股东会,三名股东全部参会并一致表决通过股权分红分配议案,会议记录完整记录三方合意内容,议定首期筹措5000万元至10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股东分红,同步明确历年欠付分红兑付方案及后续年度分红标准,但会后未形成加盖公司公章、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标准化正式股东会决议。

分红合意达成后,被告某甲燃气公司迟迟未推进分红落地,2025年12月17日,原告某乙燃气公司通过微信向公司总经理询问分红推进情况,被告知分红事项需上报控股股东即被告某丙燃气公司完成内部审批、结清集团内部往来欠款后另行组织专项会议,分红事宜持续搁置。原告多次书面、线上催告履行分红义务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某甲燃气公司按照最低分红资金5000万元、自身8%持股比例支付分红款40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庭审过程中,二被告共同抗辩案涉分红仅有股东会会议记录、无制式股东会决议,分红事项尚未通过集团内部审批,不应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无正式书面股东会决议能否认定分红合意成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确立盈余分配纠纷“实质重于形式”的审理原则,明确制式盖章股东会决议仅为固定股东合意的载体之一,并非认定分红方案有效的唯一法定要件,本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微信沟通记录、年度审计报告能够完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全体股东已就分红资金区间、兑付安排形成真实、无争议的意思表示,控股股东以集团内部审批流程为由长期阻滞分红兑付,属于滥用控股地位损害中小股东法定资产收益权,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适度介入公司内部治理,保护弱势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会议定首期最低分红5000万元未超出公司13921.3万元可分配利润总额,原告诉求具备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全额支持原告主张400万元分红款及逾期利息的诉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平等保护中小股东分红权益的典型商事案例。

法院在审理股东分红纠纷时,应当穿透文书形式,审查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不再单纯以缺少标准化股东会决议驳回股东诉求,只要完整证据链能够印证全体股东分红合意,即可依法支持股东合理分红主张,纠正单一依赖书面决议的片面裁判思路。

分取红利是股东出资享有的核心固有权利,母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仅约束集团内部管理关系,不能成为截留、拖延中小股东分红的合法理由,大股东利用控股优势架空小股东收益权的属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