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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宠物坠落,砸坏楼下车辆,谁来赔?

时间: 2023-01-04 15:58 来源: 老河口法院

高空抛物或坠物不仅危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也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下面的“故事”就是这样一个活生生的“事故”。

案件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曹某、聂某、小区物业

案情简介:

被告聂某住某小区A栋,晚上回家时忘带单元楼门禁卡,见相邻B栋门开着,AB两栋楼之间有通道相连,可以通过,便从B栋上了楼。行至B栋17楼时,消防通道内有一未栓绳的宠物犬(被告曹某饲养),对着聂某不停吼叫,随即杨某的子女从旁边住户门中出来,其见状便认为聂某是小偷,便叫来保安,在值班保安的协调下,平息了争吵,随即聂某离开。

在此期间,曹某饲养的宠物犬不知去向,直至第二天早上8点,发现该犬坠落死亡,并砸坏停放在楼下原告杨某的车辆。经过鉴定公司评估,杨某车辆受损费用为2900元。

物业公司就杨某车辆受损与曹某、聂某多次调解无果,杨某遂向老河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被告曹某将其所有及管理的未栓绳宠物狗置于案涉楼房17层消防通道间,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被告曹某应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合计3500元。被告聂某对宠物狗坠落造成原告损失后果的发生也具有过错,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过错。因此被告曹某在承担原告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具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本案犬只饲养人疏于管理,以致犬只坠落砸损他人财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也警醒动物饲养人要严格遵守饲养动物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