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办!8.3元的官司为哪般?
现如今
网络购物已成为相对主流的消费模式
但由于网络虚拟化的特点
在购物过程中
会出现一些“糟心事”
近日
老河口法院
就受理了一起
因网上交易而发生的
买卖合同纠纷
“8.3元网购小事法院也立案…”,靳某面对法官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后,一脸诧异和疑问。
案情回顾
靳某妻子通过网络平台,从黄某处购买一件装饰物品,价值8.3元,物品由靳某签收,后靳某妻子认为网购物品不太适用,便通过购物平台退款规则申请退款成功,购物平台返还靳某8.3元,但购买的物品未按期退还,后不了了之。
网购平台显示靳某已退款退货后,黄某却迟迟未收到靳某寄回的货物,故认为靳某违背交易诚实信用原则,一纸诉状将靳某诉至老河口法院。
老河口法院接收案件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案件具有典型性,承办法官遂及时找寻被告靳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8.3元网购小事法院也立案…至于吗?”
“当然至于,你是与黄某而不是与购物平台达成的买卖合同,退款却未退货显属违约,不管标的额为多少,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靳某也认识到网购中的错误,当场提出希望调解,并主动联系了黄某的代理律师,双方达成和解,靳某于当天补偿黄某8.3元及立案材料邮寄费用等部分经济损失,黄某也将双方和解情况微信告知承办法官撤回了起诉。
“没想到老河口法院对商户这种小额案件如此重视,三天就化解了纠纷,也避免了诉讼路途劳累,非常感谢法院…”
网络消费时,双方并不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等往往约定并不明确,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面临败诉风险,司法审判实践中,结合交易习惯等因素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注意,“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仅违反道德,还可能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谨慎选择退货和退款的方式,避免因小利而丧失信誉,通过网络购物同样需要遵循法律法规,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共同维护诚信与公平的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