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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本是同囚人,相殴何太急

时间: 2019-04-29 16:52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被依法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羁押在老河口市看守所。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2017年3月陈某因涉嫌上述寻衅滋事罪被羁押在老河口市看守所期间,一日早餐时,同监室在押人员徐某因坐凳问题与另一在押人员发生矛盾,并被其打到在地。丁某、廖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上前殴打徐某,后被监室监督员拉架分开。

同监室在押人员赵某某拉着丁某阻止其参与殴打徐某,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同监室人员围住赵某某与丁某,廖某某和被告人陈某先后上前脚踢赵某某,赵某某将碗中食物泼向众人。丁某、廖某某、陈某上前殴打赵某某,将赵某某鼻部打伤流血。后看守所民警前来制止,赵某某被带出监室。经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后市检察院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与前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并自愿认罪,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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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