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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被判刑?新一代“马路杀手”电动车!

时间: 2018-03-19 10:04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速度快、省力、价格不高,如今,电动车已取代自行车,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不少河口市民的出行标配。电动车多了,因违反遵守交通法规而发生的事故层出不穷。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庭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不当驾驶电动车所引发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下旬,老河口市某某镇女子小丽(化名)驾驶某某牌二轮电动车,沿302省道由北向南行至老河口市郊区某熟食店门前路段时,因雨天视线不佳、车速过快,将前方步行的杨某撞倒,造成杨某颅脑损伤死亡,小丽(化名)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交警赶到现场勘验、调查。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经事故责任认定,小丽(化名)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后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小丽(化名)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情绪悲痛,刚踏入社会即要遭受牢狱之苦的小丽(化名)也因自己对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表示一定尽力赔偿家属的损失,请求他们的谅解,也希望法庭对自己的过失行为从宽处理。庭后承办法官刘祖民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被告人小丽(化名)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丽(化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小丽(化名)的行为表示谅解。
       最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小丽(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望其尽早回归社会。
法官说理

        被告人小丽(化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小丽(化名)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如今,电动车俨然成为了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近年来,因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事件也在逐年上升。许多群众以为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电动车驾驶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

        殊不知,早在2012年施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将时速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kg的电动自行车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在此,承办法官提醒,不管驾驶哪种车辆、都应当遵循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如遇交通事故,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应积极拨打110、120处理施救。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摩托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c)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d)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普通摩托车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