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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法院一执行案件入选 “全国法院涉民生集中执行典型案例”

时间: 2017-02-08 10:45

2017年1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全国法院近期办理的六起涉民生集中执行典型案例,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执行案件名列其中,同时该案还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6年湖北省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在新闻通气会上对该案进行了点评,他指出:“该案被告人杨玉道因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且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老河口法院依法追究杨玉道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并促使其履行义务。老河口法院在该案办理中注重把民事案件执行与追诉被执行人拒执犯罪相结合,在全国法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对全国法院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实践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安排部署“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老河口法院作为全省26家试点法院之一,老河口法院党组积极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向老河口市“四大家”主要领导做出书面报告。老河口市委书记郑德安做出书面批示,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并研究支持老河口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举措,中共老河口市委办公室、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营造良好环境支持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将市直各部门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情况作为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建设等工作内容严格考核,对支持不力的,依法追责问责。”老河口市委的正确领导及市直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为老河口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组织保障,有力促进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6年,老河口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襄阳中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和要求,采取得力措施,求真务实,大胆创新,加班加点,克难攻坚,取得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良好开局。全年受理执行案件147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0%,执行结案1399件,结案率为94.65%,其中受理涉民生类执行案件145件,执结140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1284件,发布率为87%;襄阳中院于2016年8月在老河口法院召开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现场会,对老河口法院在襄阳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中所起的创新示范引领作用予以充分肯定。老河口法院执行工作局因成绩优异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

 


附:【杨玉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杨玉道在湖北省老河口市长期从事个体装修,长期聘请农民工朱新忠、薛道庆、杨洪刚、袁金玉、韩必立、历锁等人为其打工。杨玉道因拖欠上述6人劳动报酬20余万元发生纠纷。上述6人分别诉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10月15日分别作出(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197、02195、02193、02196、02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杨玉道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分别偿还朱新忠3.85万元、薛道庆4000元、杨洪刚3.1万元、袁金玉1万元、韩必立1.8万元。该院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玉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历锁12万元。

2015年1月6日,朱新忠等5人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年2月11日向杨玉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玉道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本人财产状况。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同年4月30日就第一期债务5.075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玉道除执行1.1万元外,余额3.975万元及第二期债务5.075万元未执行。杨玉道长期从事建筑装修业务,其拥有位于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嘴村2栋2间三层楼房。

历锁于2015年8月3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8月8日向杨玉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玉道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对杨玉道实施司法拘留15日,但杨玉道在法院对其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遂将杨玉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玉道被逮捕后,与历锁协商自愿用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嘴村1栋房屋抵清拖欠历锁的全部劳动报酬,同时给朱新忠、薛道庆、杨洪刚、袁金玉、韩必立出具还款保证书,分期偿还朱新忠等五人劳动报酬,上述被害人对杨玉道表示谅解。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道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15日判决杨玉道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未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人民法院通过办理拒执罪案件,既打击了犯罪,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