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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复绿!用法治守护绿水青山

时间: 2019-05-15 15:49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予以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判处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修复其破坏的6.02亩防护林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逾期承担修复费用11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50300元。王某收到判决仔细阅读后,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该案受理后立刻选派优秀员额法官优先审理。为积极探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工作,合议庭成员在庭审前查阅了大量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认真研读和观看了其他法院相关精品案件判例及优秀庭审录像,精心制定了庭审预案,并与市检察院、市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就证据展示、庭审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案件审理中,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市法院委托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同时充分利用科技法庭、多媒体展示证据等信息化技术,展示了被告人为实施采矿而非法占用林地的现场视频、照片,让旁听的人大代表及其他旁听人员更深切感受到此类犯罪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以及修复生态的必要性。

2017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坏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一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这意味着破坏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市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宣判,不仅是要让环境污染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更是对潜在环境破坏者的警示教育。一直以来,市法院认真落实习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在加大对环境资源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采取补种复绿、承担修复费用等措施恢复生态环境,从而实现惩罚与修复并重的目的,为建设和谐绿色老河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下一步,市法院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了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费及其使用情况;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不断创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类犯罪,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