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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

时间: 2013-01-11 15:41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

2012年4月27日在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法院院长 宋建立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法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的情况,请予审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关于构建大调解体系的要求,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201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及各级党委的要求,我院及时成立了司法调解指导中心,并严格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规定》,积极开展司法确认工作。一年多来,我院已对1200余件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涉及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租赁合同等纠纷,上述案件无一件不予确认法律效力,无一件发生申诉、信访,自动履行率达100%,取得良好成效。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非诉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文书确认该调解协议,赋予该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确认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不能反悔,不能另行起诉;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依据确认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债务、分家析产、赡养、抚育、抚养、继承、相邻关系、婚约财产、宅基地、财产权属、合伙、农业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纠纷。对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不宜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如离婚案件等涉及身份关系确认和认定的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协议内容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当事人申请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确认。

之所以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主要是为了适应以下需要:首先,是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需要。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正式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该机制把人民调解的自愿性、简易性、快捷性和人民司法的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人民调解和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其次是构建社会大调解体系的需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有其优势,但是三者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与衔接。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规定》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有利于三大调解之间资源共享,促成“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从而更利于对纠纷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三是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由于当今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社会风险因素增多、各种矛盾碰头叠加,社会上出现了滥用诉讼手段的倾向。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能将大量纠纷解决于基层,消灭于萌芽,不仅实现了纠纷的良性解决,更使矛盾以“软着陆”的方式得到缓冲和疏导,减少了矛盾激化、纠纷升级。  

二、深入学习,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年来,我院紧密联系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积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一)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为司法确认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规定》颁布实施后,最高院、省高院相继开展了集中专项学习活动。我院及时向市委政法委作了专题汇报,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召集公检法司负责人进行了研究和部署,明确将司法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列为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积极整合公检法司和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力量,逐步建立重点领域纠纷调解机制,设置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调解委员会,为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和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迅速成立了以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民三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办公室及各人民法庭负责人为成员的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三庭,具体负责司法确认工作的开展、协调和督办。形成了领导重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为司法确认工作的运行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深入学习宣传,提高司法确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确保有关人员准确适用《规定》,我院先后召开党组会和民事审判工作会,组织法官参加省高院组织的司法确认工作培训班,对出台《规定》的历史背景、重要意义和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学习。同时邀请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召开人民调解指导工作会10余场次,就如何共同开展好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进行了培训指导。通过这些学习、培训活动,有关审判人员和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形成了相互配合的工作合力。

(四)搭建调解工作平台,夯实司法确认基础。我院从实际出发,搭建了三个工作平台,科学设定司法确认流程,拓展确认范围,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对接。一是司法调解中心平台。我院设立了司法调解指导中心办公室,在院立案大厅增设三个调解中心室,同时筹措资金,将我院办公大楼的西面场地改造建设成为“老河口市司法调解指导中心”办公区,明确了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司法调解指导工作。群众到立案大厅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调解员主动接待,宣传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机制的优势。对于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引导群众到调解工作室接受调解。调解员主持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的,法院在第一时间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当事人足不出楼便可完成调解、申请、确认等程序,为群众提供了方便、快捷、规范的“一站式、集约化”服务。自司法调解指导中心成立至今,我院已对1216件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确认。二是人民法庭确认平台。各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村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委员会等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由辖区人民法庭负责予以确认。我院在各乡镇(社区)排查调处中心设有巡回法庭,每周安排法官定期值班,对调解协议及时进行司法确认。三是借助专业性调解机构确认平台。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市委政法委协调有关部门,在市交警大队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处指导中心”、在市卫生局设立了“医患纠纷调处指导中心”、在市劳动局设立了“劳动争议纠纷调处指导中心”,我院分别选派一至两名经验丰富的法官到现场指导调解工作。通过这些调解中心,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争议等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积极引导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审判庭依法予以审查确认。今年1-3月份,我院通过上述平台对341件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如2011年7月市交警大队受理了一起四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鉴于该案涉案人员多、赔偿数额巨大,我院及时派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调处指导中心的其他人员一起出面积极协调,引导肇事方分别与受害方达成了标的额150余万元的赔偿调解协议,法院及时对该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既督促了肇事方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又有利于肇事方追偿保险理赔,平息了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五)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司法确认工作科学运行。我院在贯彻、落实最高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全面开展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暂行规定》,从收案范围、受理程序、协议审查、效力确认等方面对司法确认工作进行了规范。同时积极健全司法联络机制,各人民法庭将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设置及调解人员配置的名单、联系方式汇总并印制成册,以方便开展非诉讼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对达成的非诉讼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三、贯彻落实《规定》的主要成效

在各级组织和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法院不懈努力,一年多来,贯彻落实《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降低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会使当事人在调解——反悔——起诉——上诉——执行等诸多环节疲于奔波,增加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人民群众提起诉讼,不仅要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费用,而且更要担负诉讼风险、精神压力等诉累,特别是绝大多数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债务、赡养等纠纷,在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后,不需要再经历起诉、开庭、宣判等严格的司法程序,群众不仅节约了金钱,而且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是推进了法院审执工作的科学发展。我院将司法确认案件纳入案件流程管理和司法统计范围,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分类归口审查,及时归档报结,确保了司法确认工作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一年多来,我院共办理司法确认案件1216件。如果这些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将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实施司法确认机制,将矛盾解决关口前移,化审判为调解,变判决为确认,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节约了司法资源,推动了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2011年,我院受理各类案件2921件,审(执)结2835件,结案率、调撤率、服判息诉率同比分别上升1、7、2个百分点,上诉率、发改率同比分别下降2、4个百分点,结案均衡度、公众满意度、法官结案数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继续呈现“三升两降三提高”的良性发展态势,司法确认机制的效果进一步显现。

三是推动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在非诉讼调解中,严重制约当事人接受调解意愿、影响调解组织积极性的根本原因在于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终结纠纷的效力。司法确认机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强化了非诉讼调解的确定性,激活了非诉讼调解的生机和活力,提高了人民群众对调解组织的信任度,有效地调动了调解组织的积极性,筑牢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各级调解组织调处纠纷的公信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极大提高,“解决纠纷就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逐步改变。《规定》实施以来,全市各级调解组织成功调处了大批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纠纷的数量大幅增长,实现了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循环。

四是促进了社会和谐矛盾纠纷源于社会,动用社会力量去倾情化解,效果更佳。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为矛盾双方寻找到既能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又不伤和气的途径,从源头上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对抗,也有效减少了当事人因诉讼可能导致的上访缠诉,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在我市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确认机制的社会知晓度尚不高。一些人民调解组织、当事人等对司法确认机制的认识不到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认为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嫌麻烦不愿再进行司法确认程序。二是业务指导上存在薄弱环节。“三调联动”推行以来,人民群众以“大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受调解组织成员法律专业素质和调解业务能力的限制,部分人民调解协议还达不到符合司法确认工作要求的标准,从而影响了司法确认工作的开展。因此人民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尚有待加强。三是人员和经费方面的压力大。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免费的司法确认,需要人民法院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以确保司法确认工作的正常开展。现法院人员不足,经费缺口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院开展司法确认工作的困难。

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我院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锐意进取,求真务实,继续贯彻落实好《规定》,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对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内容、确认的方式方法,以及该机制在及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和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司法确认的积极性,以合理分流民间矛盾纠纷,真正体现调解优先的原则,定纷止争,促进和谐。
   (二)加强对人民调解队伍、人员的培训,提高调解质量。采取多种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司法确认机制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为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奠定基础;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运行机制、工作程序和制度、调解方式及文书制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局面。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对司法确认工作的投入力度,循序渐进地推动此项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另一方面,更要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共同协调和处理好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确认工作局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构建“大调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院将不遗余力地将这项工作深入推进,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