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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试行)

时间: 2018-09-03 11:36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处置执行标的的方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合法、规范、廉洁、文明的原则,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法院处置执行标的应当遵循自行进行网络拍卖为主、委托拍卖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五条  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不得通过司法拍卖予以合法化。

第六条  下列执行标的一般应当上网拍卖:

(一)机动车、机器设备等;

(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三)未上市公司股份、股权、企业经营管理权;

(四)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抵押担保权;

(五)知识产权(财产权部分);

(六)物的租赁权及其他权益;

(七)其他适宜上网拍卖的标的。

执行标的不适宜上网拍卖或者无法上网拍卖的,仍采用委托拍卖方式。

 

第三章  拍卖前准备

第七条  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是执行法院已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八条  执行标的是动产,一般应当查明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权属、用途、现状、瑕疵、质押或留置、租赁使用、查封扣押情况等。

执行标的是机动车的,一般应当查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属情况;车辆行驶公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车辆存在的瑕疵、违章记录、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在车辆上设置的抵押、租赁等情况;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第九条  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一般应当查明其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抵押或租赁等情况;存在的瑕疵情况;优先购买权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占有、使用情况;查封、冻结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执行标的是其他财产权的,一般还应当查明其权属关系、所占比例、处理程序、条件限制等。

第十条  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执行部门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移送的《移送评估表》,一般应当附有下列内容: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执行标的的裁定;

(二)评估、拍卖或变卖财产的裁定;

(三)执行标的的权属、抵押担保、租赁使用等情况;

(四)执行标的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地点;

(五)对执行标的评估的具体要求;

(六)其他应当提供或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评估标的的权属、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

(二)评估标的的外观、瑕疵、占有使用情况;

(三)评估标的的评估价值;

(四)对评估标的整体或分零拍卖的建议;

(五)评估标的的照片不少于十张、视频资料二至五分钟。

(六)其他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合议庭决定对执行标的上网拍卖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报《移送上网拍卖审批表》,层报负责人审批。

层报的《移送上网拍卖审批表》,一般应当附有下列内容:

(一)合议庭意见;

(二)查封、冻结拍卖标的的相关裁定;

(三)财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四)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视频照片及文字说明;

(五)起拍价、增价幅度、评估价、保留价;

(六)上网拍卖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网络拍卖管理员应当在收到《移送上网拍卖审批表》及执行部门移交的相关资料后三日内,按照网络拍卖平台页面的提示要求,准确完整地上传拍卖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及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也可以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户外显示屏上发布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四章  竞买人须知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详细了解拍卖标的状况,包括现场看样;

(二)详细了解拍卖公告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详细了解拍卖须知或拍卖说明事项;

(四)详细了解竞价成交后的违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六)在拍卖结束之前通过支付宝账户成功缴纳保证金报名的均可参与竞价;

(七)竞买人参与竞价时由网络随机给予代号匿名竞价;

(八)在拍卖程序中参与竞价的竞买人至少应当有两个人以上,在变卖程序中竞价人可以只有一人。

(九)竞买人竞得标的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十)其他应当注意了解的事项。

竞买人成功缴纳保证金后参与竞价,即视为对前款规定注意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约束。

第十六条  竞拍动产的保证金按照起拍价的10%至30%确定,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按照起拍价的5%至20%确定。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所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解除冻结。

第十七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拍卖保留价和降价拍卖幅度,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五章  拍卖中止、暂缓和撤回

第十八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中止拍卖:

(一)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或中止拍卖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可能存在错误,需要依法处理的;

(三)拟拍卖的标的有重大瑕疵未告知,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回拍卖: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拟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其他应当撤回拍卖的情形。

 

第六章  拍卖开始和成交确认

第二十条  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届满后,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启动拍卖程序,由竞买人按照约定的出价幅度输入出价金额进行竞价。

第二十一条  在网络拍卖程序启动后,动产拍卖的竞价时间为十二个小时,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竞价时间为二十四个小时,由出价最高且达到或超过保留价者竞得。

第二十二条  在网络拍卖程序启动后,为充分竞价,防止在预设截止时间前竞价拥堵,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设置了延期报价功能,在预定截止时间前两分钟有新的应价的,竞价时间自动延展五分钟,直到没有人竞价为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设置了优先权保护功能。本院应当在拍卖日前三日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提交书面申请,由本院予以确认,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设定的对应选项上予以明示。经通知未申请确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征询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优先权人在同等应价时享有优先权。若竞买人继续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应价的,由出价高的竞买人竞得。优先购买权人每次的应价时间为5分钟,在规定时限内不应价的,视为弃权。

有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继续竞价,价高者得。均不竞价的,可以由网络自动抽签确定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余款后,网络拍卖管理员应当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执行部门制作法律文书,并交付财产。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七章  重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

第二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拍卖公告费用、其他合理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九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本次拍卖结束后及时再启动第三次拍卖程序。

第三十条   对于第三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结束后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在变卖程序中,竞买人仅有一人,且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的,变卖有效。

在变卖程序中竞价时间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八章  法院内部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  执行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查清拟上网拍卖标的权属及瑕疵状况等;

(二)查控拟上网拍卖的标的;

(三)对执行标的提出具体评估要求;

(四)决定执行标的是否上网拍卖及拍卖保留价、起拍价;

(五)决定执行标的的拍卖时间和期限;

(六)制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

(七)向网络拍卖管理员移交上网拍卖所需资料;

(八)接待现场看样及咨询;

(九)决定拍卖的暂缓、中止与撤回;

(十)对竞买人资格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十一)制作拍卖成交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十二)其他需要由执行部门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执行部门《移送评估表》的要求选择评估机构;

(二)根据执行部门《移送评估表》的内容提出评估要求;

(三)向执行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及相应电子版资料;

(四)对不宜或者无法上网拍卖的标的,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五)其他需要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网络拍卖管理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管理本院网络拍卖平台、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二)根据执行部门要求和网络平台提示上传拍卖资料;

(三)协助执行人员接待咨询及现场看样;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提交拍卖流拍报告;

(五)查对拍卖保证金及到账的拍卖款;

(六)向执行部门移交网络拍卖的所有资料;

(七)处理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院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拍卖中发生的法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是对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在相关执行裁定中不得直接引用。

对执行中相关事项的裁定,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