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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塑料"同窗情 诈骗二十万

时间: 2019-08-22 14:45 来源: 老河口法院

2004年,被告人任某某来到老河口市生活并认识被告人老河口市一医院护士钟某某,后二人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钟某某与王某某、邓某某、李某系同学,四家人关系较好。20175月,任某某、钟某某二人因欠账太多,急需用钱,任某某提议以向市一医院销售B超机为由骗钟某某同学投资,钟某某在任某某劝说下表示同意。后二被告人在四家人聚会时向王某某等人谎称,市一医院要购置一批B超设备,任某某能以30万元价格进货,再以60万元价格卖给市一医院,但购买设备的资金缺口20万元,邀请王某某等三家人投资参与。

同年518日上午,任某某、钟某某使用假身份证与王某某等三人签订合作协议,王某某、李某各出资五万,邓某某出资十万。当日下午,任某某将20万元转入一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账户,随后找借口与赵某某暂停交易,并将该20万元于当天退回到钟某某另一银行账户。任某某将向赵某某买卖转账20万元的凭证照片发到微信群,让王某某等人相信业务的真实性。任某某、钟某某则将骗取的20万元用于归还二人欠款和日常开销。此后,王某某等人多次追问销售设备进展情况,任某某、钟某某以各种理由隐瞒、搪塞。

20181月,任某某、钟某某见此事无法继续隐瞒,遂离开老河口市到任某某老家河南省某县躲避,并更换联系方式。同年8月,民警在河南省一宾馆内将任某某、钟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合伙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任某某、钟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任某某、钟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分别返还被害人邓某某十万元、王某某五万元、李某五万元。

 

法官提醒

如今利用同学、老乡等关系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但凡涉及个人财物,都应当慎之又慎,即便对方是昔日好友,也要审慎思考后再作决定,广大市民不要被“高收益率”“有熟人”“有门路”等许诺诱惑,因贪图小利而落入骗术的圈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