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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跨省首例!法院决定收监执行!

时间: 2023-06-13 14:55 来源: 老河口法院

近日,老河口法院高效办结一起收监执行案件。该案系老河口首例由外省法院判决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由执行地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案件。

案情回顾

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交付执行时,因唐某怀孕及生子,不宜收监执行,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对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交由唐某居住地所在的老河口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负责执行,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

老河口法院收到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收监执行建议书后,依法受理了该案。经审查后认为,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符合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故决定对唐某收监执行。

该起案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老河口法院作出的首例外省法院判决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由执行地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刑事决定,既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同时也为老河口市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十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条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情形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如果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与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